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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登记》到《被告山杠爷》

  首先,有必要对两部作品的内容进行简要的介绍。《登记》讲述的是青年一代在新中国婚姻法颁布前后为争取自由恋爱和自主婚姻的权利而与传统顽固势力进行斗争并最后取胜的故事。故事由罗汉钱开始,交代了艾艾和小晚的爱情,再由罗汉钱引出艾艾的母亲小飞蛾的不幸婚姻。然后,作者通过故事的展开,将小飞蛾的心理活动、艾艾为争取自由婚姻联合燕燕斗争的活动、以王婶为代表的顽固分子对艾艾的自主婚姻的阻挠及其他一些人对艾艾与小晚的恋爱冷嘲热讽结合起来,最后以婚姻法颁布、艾艾与小晚顺利登记并被区上定为模范婚姻、村里人观念一下子变了过来结束。《被告山杠爷》讲述的是四川一个偏远山村的村长兼党支部书记山杠爷的故事。在一般村民的眼里,他是个好村官:诚心诚意为村民办实事,完成上面下达的任务从不拖延。他在村民当中的威信是很高的。但是,山杠爷治理村子依据的不是国家的法律,而是乡规民约。在处理婆媳矛盾时,他不是耐心地做思想工作,而是采取召开村民大会公开批评的方式,结果婆媳关系越闹越僵。看到自己的措施没有奏效,山杠爷从未想过他的方法也许有不对的地方,很快就叫民兵把那个媳妇捆绑起来游街。后来,媳妇深感屈辱,自杀身亡。还有一次,一个没有及时交上公粮,被他叫民兵关了起来。山杠爷的小孙子在县城上学,对山杠爷的所作所为很疑惑。由于不能从山杠爷那里得到合理的解释,他便写信给省报,谈了自己的疑问。省报记者把山杠爷的事情进行公开报道,法院的人来把山杠爷抓走了。那些善良而无知的村民舍不得山杠爷走,说他是好人,好人不会犯法的。执法者的解释也非常苍白,村民们依然茫然,而给读者流下一连串的问号。
  其次,我将从法律意识的独立性、复杂性、时代性三个角度对两部作品的法律意识进行比较分析。
  第一,法律意识的独立性。在1942年延安文艺座谈会之后,解放区文学开始奉行文艺为大众、文艺为政治的方针。在建国后,这种方针更是得到了加强,成为了全国文学作品创作的指导方针。在全国解放之后的初期,除了原来的主流解放区文学,全国文学创作一度陷入了暂时的停顿①,直到后来中国共产党提出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文艺方针,文学创作才重新恢复繁荣。因此,在建国初期,文学作品的主流文学是解放区文学,也就是那些奉行文艺为大众,文艺为政治的文学理念的文学,而这些解放区文学所坚持的正是所谓的“赵树理方向”。赵树理的作品无疑是体现这种方针的典型作品。他本人曾经长期在基层工作,他写小说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自己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因此,他的小说有一个外号,叫“问题小说”,指的就是他的小说与他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的密切相关性。《登记》是他的代表作品之一,具有浓厚的乡土气息与鲜明的农民风格,走的是其一贯的大众化的道路,在中国当代文学作史上自有其独特的价值。但是,就写作目的而言,《登记》继承了他的小说的普遍特点:为政治服务。《登记》就是为了宣传当时刚刚颁布的婚姻法而写的。强烈的政治性,冲淡了《登记》本来可以表现的较为先进的法律意识,导致这部作品所反映的法律意识的独立性较差,甚至可以说只有一种农民式的自发的法律意识和作者严重政治化的法律意识,而并不具备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意识。但是,我们可以从中发现,人们的权利意识和自主意识的增强,使人们的法律意识走向完整和独立。艾艾的母亲小飞蛾饱受不幸婚姻之苦,不想让自己的女儿再吃自己以前吃过的苦头。在得知五婶打算把艾艾娶过去以后也象艾艾的父亲一样痛打小飞蛾一样教训艾艾一顿以后,小飞蛾想:“难道这挨打也得一辈传一辈?去你妈的!我的闺女用不着请你管教!┄┄傻孩子呀,这个圈子,你妈半辈子没有跳出去,难道你就也跳不出去了吗?”①一想到这里,她又想起艾艾的父亲张木匠打她的那个样子,依然是那样心惊胆战浑身哆嗦。这反映了小飞蛾对女儿的疼爱,也反映出小飞蛾的权利意识的觉醒:她要为女儿争取自主婚姻的权利。但是,不得不遗憾的指出,以艾艾为代表的权利意识已经觉醒的一群人尚未形成独立的法律意识。她们有的只是通过感性认识得到的个人对法律的认识,而没有能够把这些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的高度。因此,她们的反抗是有限的。在王助理员的官僚主义作风面前,她们不是为了自己的婚姻权利而理直气壮地去上访告状,而只是“一直骂了两个月,还是不长不短,没有结果”,而没有去告状的理由是请不到假。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权利的实现是需要条件的,一方面是权利主体要主动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因为自己的过失而使权利无法得以实现;另一方面权利的实现更需要社会提供实现的外在条件,包括物质条件、制度条件、思想条件等。自发的权利意识在得到法律的保障后有了赖以实现的条件,就会逐渐变得自觉起来。艾艾在从杂货店老板那里得知新颁布的婚姻法保护自由恋爱和自主婚姻时很快就和小晚再次跑到乡里去办结婚登记,在法律的支持下王助理员什么话也没有说就给他们办了婚姻登记,显示出法律的巨大力量和对人的权利的有力的保护。尽管文中主要还是从宣传党的婚姻政策和国家新颁布的婚姻法出发,但不可避免地反映了法律和人们的权利的保护、人们的权利意识的形成的密切关系,展示了法律的力量和对社会生活的深远影响。应该说,《登记》如实地反映了建国初期广大农村地区婚姻登记的实际情况,显示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农民翻身做主人的喜悦心情,真实地写出了农民的权利意识由自发向自觉转变的开始,并在此过程中开始实现法律意识从自发向自觉的转变。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当时农民的法律意识还是一种独立性较差的法律意识,与农民的个人政治觉悟有着密切的联系。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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