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登记》到《被告山杠爷》
徐新合
【摘要】本文从分析什么是文学作品的法律意识入手,试图以《登记》与《被告山杠爷》为例,通过比较两部文学作品的法律意识的独立性、复杂性、时代性,从法律与政治、法律与人权、法律与作者的角度进行分析,力争找出一条我国当代文学作品的法律意识的变化轨迹。
【关键词】文学作品 法律意识 政治 人权 作者
【全文】
一、 什么是文学作品的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经验和心理的总称。法律意识属于历史范畴,它是阶级社会的产物,随着法的产生而产生,随着法的变化而变化。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意识,不同阶级的法律观念,都反映了当时的法律制度的本质,阶级意志和愿望,具有明显的阶级性和政治性。
法律意识属于法律文化范畴,它是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精神成果,包含着人们在认识法律现象方面的世界观、方法论、思维方式、观念模式、情感、理想和期望,蕴涵着个人及群体的法律认知、法律情感、法律评价。法律意识不是自发形成的,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学习和自觉培养的结果,也是法律文化传统潜移默化的因影响的结果。唯物史观认为,法律意识属于一定的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它的内容和性质受经济结构的制约。但是,决定法律意识的并不仅仅是经济基础,政治制度、民族精神、哲学等因素也可以直接决定和影响法律意识。经济基础对法律意识的决定作用是从最终决定的意义上说的。从一定意义上说,法律意识只是被意识到的法律存在,它是法律现象的精神形态。[1]
文学作品的法律意识,是指反映在文学作品当中的,作者与作品人物的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看法、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也可以说是文学作品中被意识到的法律存在。它有鲜明的时代性,又不可避免地带有强烈的个人性;既是作者个人法律意识的体现,又同时包含着群体的法律意识和社会的法律意识。
二、 从《登记》到《被告山杠爷》看我国当代文学作品法律意识的演进
《登记》与《被告山杠爷》之所以被我选作比较的例子,与这两个作品的代表性是分不开的。《登记》是“山药蛋派”代表作家赵树理的作品,被选入《中国当代文学作品精选》(谢冕、洪子诚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写于20世纪50年代初。《被告山杠爷》是著名作家、《庐山恋》的作者毕必成先生的一大力作,是电影剧本,在拍成电影后曾引起很大反响,写于20世纪80年代初。两个风格迥异的作品的相似之处在于它们都反映了一定的法律意识。我们可以通过对作品的内容和人物的分析来发现文学作品的法律意识的时代性和历史继承性,找到两个作品的法律意识之间的巨大差别,从而得出结论:从《登记》到《被告山杠爷》是社会时代发展反映在文学作品中的法律意识不断演进的必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