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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为民工讨工资的法理分析

政府为民工讨工资的法理分析


徐新合


【关键词】政府 民工 工资 法理
【全文】
  前不久,建设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发文,要求建筑企业必须将民工的工资直接按时足额发放到民工的手里,并且规定了民工不能按时足额领取工资的解决办法。这已经不是第一次为解决拖欠民工工资有关部门联合发文了,估计也不应该是最后一次。从2003年底总理替民工讨工资开始,民工工资得不到按时足额发放的现象开始浮出水面,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这一点通过网络搜索引擎搜索很容易找到答案。2004年11月6日,我使用新浪搜索引擎搜索“民工工资”,搜索到56200个网站,搜索到相关新闻8500条(新闻全文搜索)。一系列的中央级国家媒体,如中央电视台、中国青年报、光明日报等,对拖欠民工工资问题保持了高度关注,恰恰说明现实中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大量存在和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现在,解决民工工资的发放问题已经成了中国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一项政治任务。据新浪网转载的北京晚报消息,北京市已经启动一票否决制来驱逐拖欠民工工资的建筑企业,与此同时,中国民工工资问题开始有所缓解,但形势并不令人乐观。然而,就在这次有关部门联合发文前不久,《京华时报》2004年10月26日报道,北京民工讨工资遭到殴打,建筑企业员工参与其中。悲剧一再发生,而且这种悲剧不是联合发文就能解决的。
  如何防止悲剧的发生呢?政府对于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干预绝对是必要的,但这种直接规定民工工资的发放方式的做法是否合乎法治的逻辑呢?按照我们希望建立的法治的一种逻辑,拖欠民工工资问题属于私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问题,应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以便人们形成重视法律、尊重法律的生活习惯,将法律的运作与每个人的日常生活结合起来,使法律进入每个人的内心深处,最终导致人们普遍产生对法律的信仰与对于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信赖和支持。现代法治的一个基本要求和重要特点就是政府权力的有限性,一个法治社会的政府不能随意越过公共权力的边界而进入纯粹的私人领域干预私法领域的问题。在这种法治逻辑下,政府不应直接介入拖欠民工工资这类纯粹属于私法领域的纠纷。但是,中国的现实情况很显然从某种意义上打碎了这种法治的逻辑,或者说,这种法治逻辑起码在处于法治转型的中国是不能完全通行的。民工工资不能做到按时足额发放,这些民工的基本生活就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他们的家属的生活也将失去基本保障,他们的孩子上学也就没有了学费,而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民工工资问题往往显得过于繁琐冗长而且代价昂贵。在这种情况下,民工们的选择只有自力救济与请求行政保护两条路可走。由于自力救济往往意味着暴力说了算的丛林法则,一般情况下民工们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选择自力救济这条道路的。有问题找政府解决是中国人长期以来一个根深蒂固的习惯,民工为讨要工资爬上塔吊常常出于希望政府重视的目的。如果政府不能及时提供民工们急需的行政保护,可能带有暴力性质的自力救济手段很难避免发生。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民工因为讨要工资非法拘禁债务人的现象时有发生,而因为讨要工资民工被殴打的现象也屡禁不绝。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日趋完备的今天,我们无法回避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有法不依的现象和国家法律实施的各种困难,在极少数地方丛林法则依然是比国家法律更为通行的行动中的法律。在丛林法则之下,谁拳头硬谁就说了算,不可避免要弱肉强食,弱者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而为富不仁的现象也客观存在。这种情况已经严重影响到了社会本身的稳定,可能造成社会大众的安全感和对政府信心的下降,直接影响到改革、发展与稳定三者之间相互促进的协调关系。同时,丛林法则将会极大地损害我们正在努力建设的中国法治的基础。葛洪义教授有言:“法律的本质是说理。”当我们主张依法治国的时候,那就意味着我们每个人都要通过说理的和平方式来解决与他人之间的纠纷,国家暴力只能是通过说理和平解决问题的最后保障和手段。如果每个人与别人发生纠纷第一想到的是如何用暴力取得胜利,那么法律必然无用武之地,我们根本无法想象法治建立的可能性。如果我们想要建立法治并减少丛林法则的通行机会,一个强势政府的维持无疑是十分必要的。因此,在转型时期的当代中国,维持一个强势政府和人们对政府的信心,有助于一系列法治问题的解决和中国法治的建立。这不仅是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如民工)的需要,更应该是在社会中处于优势地位的群体的需要。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成为摆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面前的一项政治任务也就不难理解了。
  中国已经意识到并开始着力解决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问题,提倡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就是一个很好的体现。在现在和将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如何及时有效而公正合理地处理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问题会不断挑战致力于法治的中国各级政府的公正与效率。行政国现象(进入20世纪,西方法治社会中政府行政职能和行政权开始大扩张、大膨胀,西方学者称为“行政国”现象。(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页)开始在中国出现,政府权力开始渗入社会的各个领域,包括那些原先被认为是纯粹私人的领域。有关部门联合发文要求建筑企业直接将工资发放到民工手里,是行政国现象的体现,肯定是必要的,尽管这个措施不一定能完全解决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从这个角度说,这种做法符合现实的法律运作的逻辑,同样是通过加强行政保护、减少暴力从而促进法治的努力。这也说明,虽然法治已经成为中国的治国方略和人民的理想追求,但法制的理论逻辑与现实的法律运作逻辑之间的关系我们要在发展中予以观察和分析,而不是照搬西方法学界的经典论述来套中国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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