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制度性保障具有较好的可靠性和可接受性,个人性保障恰恰缺乏这一点。制度性保障依赖的是人民代议机关制定的法律制度,这种法律制度是经过人民利益的代表们多次审议才得以创设的,因而能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再加上制度的制定者和执行者的公信力,也使得制度性保障具有个人性保障所不具备的可靠性,易于为大众接受。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它的基本特征是:(一)鲜明的阶级性和广泛的人民性的统一(二)广泛的社会性和真正的民主性的统一(三)真正的公平性和高度的科学性的统一。[6]现代行政法有一个信赖保护原则,即人们对行政机关的信赖需要行政机关以自己的行政行为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能破坏这种信任。一旦立法机关将迁徙自由制度化,行政机关作为法律制度的执行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在制度上的迁徙自由,不得以法律之外的任何理由来破坏法律制度对迁徙自由的保护。这就给公民对自己的迁徙自由权的实现一种明确的心理预期和实际的保护,将大大促进对公民迁徙自由权的保障。个人性保障是不具有制度性保障所拥有的可靠性和可接受性的。由于没有明确的制度性保障,即使是那些拥有足够的个人资源和能够运用个人资源来实现自己的迁徙自由的群体,他们的力量相对于国家力量来说也是非常弱小的,他们无法确知他们之中有多少人和在什么范围内、什么程度上实现自己的迁徙自由。国家行政机关在放开对某些群体的迁徙自由的限制的同时,对于限制哪些群体的迁徙自由、在那些方面限制迁徙自由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无法给予行政相对人以明确的心理预期,因为行政机关在这方面没有制度性约束,此时代替制度作用的往往是指导性政策。政策具有灵活性、易变性,行政机关在操作起来比制度要灵活得多。在全国放开迁徙自由限制的大趋势下,某些地方的迁徙政策却在收紧。我国一向奉行中央制定政策地方执行政策,中央对地方执行政策的行为很难进行有效的监督,这导致很多政策在执行中产生与其本意相反的结果。比如说,收容遣送政策,早已过时,却依然在执行,其弊端越来越明显。某些地方执法人员滥用这种权力,有时甚至将非收容遣送对象强行收容,任意关押,肆意敲诈,对公民尤其是外来人口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与我国法律的精神和规定完全相反,可是这样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却司空见惯,不时见诸新闻媒体的报道。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性保障根本无法有效保护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更谈不上保护迁徙自由权利了。这固然有监督机制失灵的理由,但要清除类似这种对公民权利的严重侵犯行为,就必须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废除过时的政策和制度,把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利制度化。
第四,制度性保障有利于重塑政府,稳定社会秩序和改善社会风气。个人性保障则做不到,甚至有时候对于政府重塑有反作用,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风气的好转。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理念是依法行政。法治、公平、公正、效率的结合反映了中国社会主义行政法的特色,反映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行政的价值追求。[7]无论是法治、公平,还是公正、效率,这些行政法的价值追求都应是我国行政机关的价值追求和奋斗目标,因为它们都有赖于行政机关对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上。由于政策所具有的弱点,未来我国行政机关依据政策作出行政行为的情形将会越来越少,依据法律制度作出行政行为的情形会越来越多,最终法律制度将占据行政行为依据体系的主导地位。制度本身具有的特点也使它能够承担起这个重任。制度是经过严格的程序创设的,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和较好的可操作性,易于行政机关执行;制度执行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使得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处于社会公众的广泛监督之下,更有利于公开、公平、公正的实现;制度化运作有利于克服行政机关的官僚主义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具体落实到迁徙自由上,制度性保障将能通过对政府行为的约束来促进公民迁徙自由的实现。这些有利于重塑政府,政府的重塑必将大大有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和社会风气的改善。大家都知道,当代我国社会秩序的不稳定和社会风气的很多问题都与政府的无所作为或作为不大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例如,官员集体性腐败,这在西方发达国家是不可想象的,他们有着一系列对官员行为的严格的制度约束和发达的新闻舆论的监督。在当代中国,新闻舆论监督逐步加强,但对政府官员的监督作用还很有限,对政府官员的有效监督机制还未建立,直接导致了官员们的私欲膨胀和侥幸心理,社会腐败现象日重,以至于出现了“不贪污不是好官”的说法。这种说法也许过于偏激,但未尝不是反腐败不力导致腐败现象加重的最好注脚。腐败反过来破坏了社会秩序和社会风气,导致社会心理对腐败的态度由坚决反对出现微妙的变化,用公款在高档场所大吃大喝毕竟比花自己的薪水买萝卜白菜回家吃要好得多,因此腐败进入了恶性循环,反腐败没有起到应有的刹车作用。只有建立一套设计严密、有效运作的法律制度,才能起到刹住腐败风乃至减少腐败的作用。我国对迁徙自由的限制实际上造成公民迁徙自由权利的不平等,导致一些拥有较多个人资源的群体以各种手段来达到迁徙自由的目的,其中很多是非法手段,直接引起了腐败的发生,以至于社会有时要将腐败进行一定的合理化才能减少腐败的数量。个人性保障在很多时候能够实现个人的迁徙自由,但不利于重塑政府和改善政府形象,影响社会的稳定和社会风气的好转,对社会整体的协调、健康、有序地发展有负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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