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制度改革与迁徙自由制度化
徐新合
【摘要】迁徙自由是公民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利,必须对其进行保护,而最好的保护方式是制度性保护。因此,迁徙自由必须制度化。在当代中国,现有的户籍制度已成为迁徙自由的主要障碍,必须进行改革,改革的直接目标就是迁徙自由的制度化。社会现实对迁徙自由制度化提出了强烈要求,也为其提供了有力的物质保障,因而户籍制度改革是现实可行的。
【关键词】户籍制度;改革;迁徙自由;制度化
【全文】
我国户籍制度正在酝酿着一场深远的改革,这场改革的直接目标是什么?户籍制度与迁徙自由制度化有什么关系?为什么要使迁徙自由制度化?迁徙自由制度化对于迁徙自由的实现有什么作用?带着这些问题,本文从迁徙自由制度化的角度对我国现行户籍改革的必要性与现实可能性作了一番尝试性的论证,说明户籍制度改革是具有可操作性的。
一. 迁徙自由制度化的重要性
(一) 迁徙自由是我国宪法和法律必须予以保护的最基本人权。迁徙自由的基本含义,用朱福惠教授的话说,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迁徙自由是一项人的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是人身自由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2。迁徙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在国内自由选择居住地的自由以及出入国境的自由,这种自由受到
宪法的保护,国家有权制定限制迁徙自由的法律,但不得违背
宪法的原则和精神。3。迁徙自由还包括对从异地移居而来的居民,地方政府(在联邦国家是各州政府)不能对之歧视或实行差别待遇。”[1]李树忠也同意他的观点。[2]
迁徙自由为什么是我国宪法和法律必须予以保护的最基本人权?
第一,迁徙自由的内容决定了它对人的生存与发展的极端重要性。过去没有迁徙自由或者迁徙自由受到很多限制,或许我们也可以活下去,而且可能小日子过得还不错,隔三差五地割几斤肉吃,打几斤酒喝,甚至还有机会把居住地的风景游览一遍,但那种生活比起有充分的迁徙自由的生活来毕竟是差得远了。但是,现在没有迁徙自由,一个人连生存都成问题,发展就谈不上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生存和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的生存不可能仅是动物层面上的生存,更重要的生存是精神层面上的生存。退一步说,就是一个动物,它也需要活动的自由。很显然,一个在山野之间自由活动的老虎比整天呆在公园里的老虎要快乐得多。“自由权利一般包括人身自由、表达意见自由和活动自由三个方面,其中人身自由是自由权利的基础,表达意见自由是自由的保障,活动自由则是自由的中心内容。因为人只有自由活动,才能真正发挥人作为人的特点和优势。”[3]人的活动自由又包括迁徙自由、择业自由、居住自由、婚姻自由等诸多方面,其中迁徙自由是其他自由的基础。没有迁徙自由,择业自由无疑受到很大限制,居住自由就谈不上了。婚姻自由无疑也要遭遇障碍,比如与一个外国人结了婚,却不能出国;一个城市人与一个乡下人结了婚,一方的户口却不能和另一方在一起登记等。没有迁徙自由能够给人带来的麻烦或困难从迁徙自由的基本含义中我们就可以知道。更重要的是,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社会生存竞争的程度与日俱增,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的进步给人的发展施加了前所未有的压力。人的生存和发展正在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没有迁徙自由,一辈子呆在一个地方工作,那只能是农业时代的梦想了,在一个现代社会是不可能的。为了获得工作以求得生存,为了得到机会来实现发展,人们必须不断地迁徙,迁徙自由对于一个现代人来说已经是必不可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