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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收费、企业代言与学者的社会责任

  关于推理,我也想说几句。是否做出回应或者作出什么样的回应,完全有回应者自己的来决定,回应者享有回应自由,但并不是说“不回应就意味着承认或者不回应就意味着接受”,也不是说“回应了就证明在某个问题上有理”,根本不是那么回事。有人喜欢醉心于所谓的“逻辑推理”,并且指望我也陪他们来“逻辑推理”,我觉得很可笑!我尊重合理的推理,但我更尊重客观的事实。我可以告诉这些朋友:有“事实”在的时候,我无需去“推理”,因为当客观事实已经很清楚地证明某个问题时,我更会去无条件地选择尊重“事实”,而不是去别有用心或者另起炉灶或者画蛇添脚地去“推理”。当然,如果想玩推理游戏,显示一下自己的“逻辑学”功夫,也未尝不可,但切记:逻辑推理游戏要玩好,要玩正确,要玩得让人赏心悦目,如果在推理过程中误用了推理规则,甚至故意的把前提弄错,我想,这样的“逻辑推理”严格说来不是“逻辑推理”,而是“滑稽推理”!
  千万要注意:一个人的逻辑推理能力不是靠看几本逻辑学教材可以培养和证明的,也不是靠学历考试中有一门逻辑课通过了来证明和显示的。在这个问题上,大可不必动用逻辑学,其实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常识尤其唯物辩证法的常识(说得好听一点就是“原理”)就可以了。以余秋雨先生抛出“经济学家做企业代言人是正常的”这句话为例,他说出这话后并没有做出解释,更没有针对那些不正当的代言丑闻进行批判,并且在他接下来的一系列回答新浪记者采访的言论,已经通过丁是丁、卯是卯的事实来印证了他的“思想”。这些思想只要稍微懂点辩证看问题思维的人,都会实事求是地认为这个人是在为那些经济学家包括那些只贪图获取利益代言而不关注民生的经济学家的一种辩解意见,或者说对那些不走“人”路的经济学家的行为的一个“谅解”,并且把强者对弱者的关怀看做是一种“施舍”,把义务源唯一地锁定为“博爱”、“道德”。作为一个社会文化名人,著名作家、知名学者,在一个企业家聚集的特殊场合,竟然在新浪网这个全球性大媒体上公开表白自己的这样一个观点,我觉得“很不合适”,“很不合其身份”。还是我那句话:他有言论自由,但言论自由的行使不能滥用,身份也不能滥用。
        五
  学者不同于律师。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有偿服务时,当然有收费的权利,有人通过这一交易关系否认“律师是正义的化身”,并以此为理由来说明学者可以在诸如接受采访、担任企业代言人等社会活动中收费。其实在我看来,从“现实”的角度来讲,这种推理或者借喻是没有什么可以推敲的,但是如果从更长远、更深层次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情况可能会截然不同。世俗是客观存在的,但世俗的眼光却是要不得的。我们极力改变的就是那些不好的世俗。“律师是不是正义的化身”,律师是代表当客户利益还是代表正义是一个存在已久的辩题,但我认为两者尽管有冲突,但并非没有任何联系。恰恰相反,维护社会正义和代表当事人利益可以协调好的,这也是我们所要追求的目标。凭什么律师就不能在代表当事人利益的同时维护社会正义呢?但是,在一个世俗的社会,我当然承认“拿了别人钱就要给别人说话”,但如果人人都有这种世俗的眼光或者世俗的思维,并且任其长期发展下去的话,我看一时可能可以看到一片和谐、一片繁荣,但从长远来看、从理性角度来看也并非好事。所以,才需要有人来呐喊、来推进。因为,我们生活在这个社会,不能仅仅看到“利益”,而且还要看到“正义”。经典的法理学原理告诉我们,利益和正义都是法的价值,两者不可偏废。
  我国《律师法》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律师依法执行业务,规范律师的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该法规定的律师义务中有一点即是:不论担任法律顾问还是担任代理人,都必须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见,《律师法》规定律师的义务和职责之一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能仅仅是“利益”,更不能说把这种“利益”属于合法权益还是非法利益的判断权交给律师!有人认为,“哪位律师使用的解释方法更高明,或者更能说服法官(假设排除非法勾兑的可能性),那么谁就更有可能获得法律的支持,当事人的利益就成为了合法利益”,合法权益的判断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法”,而不是“律师对法律结实方法的高明程度”,更不是“律师是否能说服法官”,即便排除“勾兑”之添附方式,我认为合法权益的判断标准仍然不能交给律师。即便一定要说不交给法律判断而是交给人来判断,我觉得也只能交给法官来判断,让法官作为中立一方认定当事人的“利益”是否为合法权益,是否应受到保护,而不是交给律师,即便某项利益被律师师判断为“合法权益”,只要不符合法律,在应然角度上来说它仍然不会被认定为“合法权益”。当然,即便抛开《律师法》不谈,从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上来讲,也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能笼统地说去维护、“争取”甚至袒护当事人的“利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的由司法部转发的律师职业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范》中也明确规定:“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可见,即便从律师职业道德上来说,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也是律师的第一职业道德规范,换句话说,“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正义”和“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都是律师的职业道德,不知有人为何一而再、再而三地声明“律师的职业道德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量为当事人争取利益”,这不仅与《律师法》相违背,也与《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范》相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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