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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收费、企业代言与学者的社会责任

  狂妄地说,我土生阿耿作为一名青年学者(但不是教授)、作为一名网络作家(兼职纯粹作家),[1]我是坚决反对学者以收取费用作为接受媒体采访的条件的!不是因为我本身是一名学者而故意与圈内人过意不去,而是因为我作为一个“人”,持有的是基本的社会伦理常识。这个价值判断,仅仅代表我个人的一己之言,至于其他学者持有什么观点,完全是他们个人的意思自治。但即便是意思自治,也有一个基本的价值判断问题。也就是说,不同的意思自治内容总是有一个价值比较的。就收费接受采访而言,我认为,学者在媒体发表声音、论点,可以按照中国现行《著作权法》享受媒体支付的稿酬之著作财产权,但要是以“媒体是否支付采访费用”决定自己是否接受采访表达自己的学术论点,我认为这是一种“话语与金钱的交易”,违背了学者的社会责任。既然是一名学者,就应该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为社会、为人民作出自己的理性话语“奉献”,而不只是向社会“索取”。研究员级或者教授级学者尤其应如此,他们有义务为非研究员级或者非教授级的学者作出表率作用,树立良好典范。
  事实上,学者的社会责任,首先是由其身份、地位以及社会影响所决定的。我本人从小时候就受父亲的影响,那时村里还没有通电,获取社会信息只能依靠收音机,当父亲听到媒体采访专家学者时,总是和我说长大要当教授、当专家、当学者。于是,从那时起我就对专家和学者有一种崇拜之情。认为他们拥有普通民众所没有的知识和智慧,是推动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为民众所敬仰和信赖。长大以后,读了大学和研究生,对这些问题思考越来越多了,认为专家学者正是由于掌握了比普通人更多、更广、更深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先进科技文化,所以更应该为社会、为民众服务,多讲些有利于人民群众的话,多做些有利于人民群众的事。这大概是我所主张的“学者社会责任理论”的雏形。学者的社会责任,不是要求学者放弃个人利益,而是一种个人正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理结合。我在网上发表文章时多次提到这一点,但总有人指责我是一个“禁欲主义者”。其实,只要仔细读一下我的相关文章,就会看得很清楚,我对“名利观”进行了很清楚的解读,[2]即我认为,一个人可以正当地、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个人利益,但如果过分地滥用其权利理念,过度追求私益,而忽视了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那么,这不应成为我们容忍的一种结果。相反,我们应该及时提醒并且呼喊制止。从这个角度来说,我并不是一个“禁欲主义者”。如果非要界定一下我的话,我更愿意称自己为“合理求欲主义者”。因此,我认为,专家既然作为“家”,就应该有“家”的样子。专家承担社会责任是一条自然法则,而不是谁强加给他们的。如果觉得承担社会责任很重,是个累赘,可以抛弃“家”的帽子,拆散这个“家”。事实上,根据自然法则,如果一个专家不具备一个专家的样子,那么,即便他自己厚着脸皮不去摘下帽子,人民也自然会帮他“摘”下来的。
       二
  我曾撰写过《给不走人路的经济学家“戳”上一杆子》、《我也不赞成经济学家当独立董事》等文章,主张经济学家在给企业代言时、在担任独立董事时要讲社会责任。文章发表后,受到了不少网友的支持和称赞,但也有一些网友误读了我的思想,曲解了我的观点。其实,我在这些文章以及相关跟贴讨论中明确表达过我的意思,并非所有的(经济)学者都欠缺或者没有社会责任,有良心有责任感的人大有人在,我批判的仅仅是那些不走“人”路、不讲“人”话和不干“人”事的学者。这一观点十分鲜明。我文章仅仅说“也不赞成”,而没有极力反对,更没有说担任独董就是干坏事。其实,我文章尽管不是论述独立董事制度方面的专门文章,但只要一个细心的读者都会解读出我的一个意思,那就是:只要具备了我所认为的担任独立董事的条件,当然可以去做。所以,我也没有主张所有的学者都不能当独立董事。同时,一些经济学家或者法学家或者其他学家,给企业或者政府甚至给某个名人作“代言人”,我并不一概反对这种做法。但我却主张“代言人”不管要给谁代言,总要讲良心,讲责任,因为如果仅仅看到“代言人”给企业或者政府或者某集团或者某机构或者某人带来的所谓“利益”,我想这是“短视性”的积极效应;假如“代言人”遵循自然法则,在“代言”时真正考虑到更多的受众利益,我想其潜在的积极效应会更大,对社会经济的促进之张力也是不可小觑的。后者是更长远、更全面的一种理念。我主张和极力推销的也正是这层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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