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后的案件中,对于回答了全部答卷(而不是A卷)的企业,如果美国商务部没有对其答卷进行分析,则该企业被给予加权平均的分别税率。
2、1996年4月,自行车案美国商务部终裁。美国商务部明确指出,根据蜂蜜案所确立的规则,只有应诉企业回答了所有的调查问卷,美国商务部才有可能给予企业分别税率。仅回答A卷是不足以获得分别税率的。
3、1999年11月,非冷冻苹果汁案美国商务部初裁。应诉企业有十几家,美国商务部选择了5家企业参加全程调查,发放了完整的调查问卷,对于其他企业,美国商务部发放了所谓的“分别税率调查问卷”(没有明确指出是否是A卷,内容主要包括销售数量和金额、公司结构、所有制以及关联关系等),回答了“分别税率调查问卷”的企业被给予了加权平均的分别税率。
4、2000年10月,钢丝绳案的美国商务部初裁。美国商务部选择了两家最大的企业参加全程调查,对于其他6家回答了A卷但没有参加全程调查的企业,美国商务部第一次基于强制应诉企业的税率给予回答A卷的企业以加权平均分别税率。但是,美国商务部并没有阐述为什么回答A卷的企业可以获得加权平均税率。由于我们无法查到在该案中使用的问卷,无法判断美国商务部是否对A卷进行了修改。但此后,美国商务部开始沿用该项方法确定应诉企业是否可以获得分别税率。
(二)分别税率申请新程序
美国有关利害关系方认为,原先的分别税率申请程序越来越趋向于程式化和标准化,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应诉企业只需提供事先准备好的标准答案就可以轻松获得分别税率的裁决。这种漏洞大大削弱了分别税率裁决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应诉企业的重要意义,使企业能轻易通过原本应当十分严格的分别裁决待遇审查而获得较低的税率。因此,他们建议美国商务部在新修订的分别裁决调查问卷中增加问卷的难度,以确认应诉企业符合“事实上和法律上”都不受政府控制的七条标准。
2004年5月3日、9月20日、12月28日美国商务部三次发布公告,就现行分别税率的修改向利害关系方征集意见。2005年4月5日,美国商务部宣布改变其分别税率政策。这次分别税率政策的修改并不改变美国商务部在碳化硅案件中确立的事实上和法律上都不受政府控制的七条标准。
1、使用新的分别税率申请问卷代替问卷SECTION A。所有非强制应诉企业,如果要获得分别税率,要在立案公告发布之日后60天内回答并提交答卷。新的分别税率比以往的SECTION A问卷更加复杂,实质上是变相加大了应诉企业获得分别税率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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