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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倾销调查之分别税率政策的历史和发展

  在球墨铸铁管件(Certain Compact Ductile Iron Waterworks)案件中,美国商务部中止了对中国国有企业适用分别税率。在该案中,美国商务部修改了其原先的分别税率的测试标准。美国商务部解释说,“如果一个企业是归中央政府所有的,即使这个企业满足了烟花案中确定的标准,它的出口仍然不能够完全摆脱中央政府的控制”。实际上,美国商务部把“国有”和“中央政府所有”等同了起来。
  在弹簧垫圈(Certain Helical Spring Lockwashers)案件中,美国商务部对其确定的“所有权决定控制”的理论进行了修改。在本案中,一家中国国有企业不是归中央政府所有的,而是归地方政府所有。美国商务部认为,球墨铸铁管件案件确定的标准不应该直接适用于集体所有或者是地方政府所有的企业。美国商务部解释说,中央政府所有的企业是被“直接控制的”,而地方政府或集体所有的企业不是由中央政府直接控制的。因此,如果地方企业满足了烟花案件确定的测试标准,仍然可以获得分别税率。在这个案件中,美国商务部为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确定了不同的标准。
  (4)第四阶段(1993-2005)分别税率理论的完善
  在1993年的碳化硅(Silicon Carbide)案件中,美国商务部修改并完善了烟花案中确定的分别税率的测试标准。美国商务部认为,在球墨铸铁管件案件中确定的测试标准对中国经济和所有制形式有所误解。在分析有关材料的基础上,美国商务部确定,“国有”或者“全民所有”不应该构成企业是否可以获得分别税率的测试因素。
  在该案中,一位中国外经贸部的官员解释了美国商务部的疑惑:国有或全民所有企业是属于社会共同体的,任何个人都无权占有企业财产,企业的雇员负责企业的运营,其实质是一种公有(PUBLIC)事业。因此,全民所有的,或者说是国有的,并不是政府所有。美国商务部采纳了这位官员的解释并最终确定修改球墨铸铁管件案件确定的测试标准,也就是目前美国商务部在反倾销调查中适用的“事实上”和“法律上”的七条测试标准。
  二、分别税率政策的演变(2005年)
  (一)分别税率原申请程序与问卷SECTION A
  长期以来,美国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应诉企业(尤其是非强制应诉企业)以分别税率,主要是通过应诉企业回答问卷SECTION A来进行判断的。SECTION A问卷的适用,大致是通过以下几个案例来确定的。
  1、1995年3月,蜂蜜案美国商务部初裁。美国商务部向中国原外经贸部和食土商会发放了全部的调查问卷,要求转交所有的中国涉案企业。有28家企业回答了全部问卷。美国商务部选择了四家最大的企业的答卷进行了分析。对于其他回答了全部问卷但答卷未被分析的企业,美国商务部根据四家强制应诉企业的税率给予这些企业加权平均的分别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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