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倾销调查之分别税率政策的历史和发展
杨晨
【关键词】分别税率 市场经济 反倾销
【全文】
分别税率是美国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调查“一国一税”政策的例外,适用于事实上和法律上都独立于政府控制的出口企业;美国对于分别税率政策的应用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并日趋严格苛刻;分别税率政策的适用并不是承认某个企业市场经济地位,但企业获得分别税率的数量(尤其是美国商务部在正常价值计算过程中对某些原材料采购价格的采纳)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该产业市场导向性质在美国反倾销调查中受到认可的程度;当某个产业的市场导向性质受到广泛承认的时候,政府和行业协会可以考虑整合行业力量主攻某个产业的市场经济地位(MOI测试);只有突破了某个行业市场经济地位这道门槛,才能有力推动争取国家市场经济地位。
一、分别税率标准的确立
分别税率是目前美国对中国企业适用最多的计算倾销幅度、确立反倾销税率的方法。美国现行分别税率的标准大体上经历了四个阶段的演变。
1、第一阶段(1979-1988年)分别税率的模糊阶段
在1988年以前,由于应诉美国商务部提起的反倾销调查的企业很少(绝大多数案件是由主管部门指定一家主要的国有企业应诉),加上美国商务部1988年前一直采用替代国价格(而不是替代国结构价格)来计算中国出口企业的正常价值,所以分别税率并没有什么积极意义。
2、第二阶段(1989 -1991年)分别税率适用标准的确立
在缝制布帽(Certain Headware)案件中,美国国内产业提出,“中国所有的贸易公司都归国家所有和控制,国家可以非常容易地在贸易公司之间对出口进行指导和转移,美国商务部不应该给予中国出口企业分别税率”。在本案中,美国商务部承认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部分成果,认为中国不再是典型的国家控制型经济,而是转型经济国家,在某些方面与发展中国家的市场经济相似。但是,美国商务部明确了要根据中国出口企业的独立性来确定是否给予分别税率。
在烟花(Sparklers)案件中,美国商务部确定了分别税率的测试标准:“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任何出口商可以被给予一个基于其公司倾销幅度的分别税率,如果他们能证明其出口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都没有政府控制。
本案中形成了分别税率测试标准的雏形,尽管后来又被否定过,但最终得以恢复适用并被不断补充和完善。
3、第三阶段(1991-1992年)分别税率的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