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美国相关立法
美国关税法第771(18)(A)将“非市场经济国家”定义为:“商务部认定的任何国家,国内成本与价格不反映市场规律,因此其国内的产品售价也不代表该产品的真实价值。”
美国《1930年关税法》规定,确定一个国家是市场经济国家,应予考虑的因素包括:
(1)该国货币与其他国家货币的可兑换程度;
(2)雇员与雇主谈判工资的自由程度;
(3)该国对合资公司和其他外国投资的准入程度;
(4)政府对生产方式所有或控制的程度;
(5)政府对资源分配、价格决定和产量的控制程度;
(6)其他商务部认为需要考虑的因素。
认定一个国家是否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权力在美国商务部,商务部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认定不受法院的司法审查。商务部并非事先拟好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名单,而是在个案出现时才做出裁决。美国商务部在薄荷醇案中确定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该案初裁阶段,商务部认为,“首要的问题是中国作为国家控制经济体,其控制程度是否足以导致薄荷醇在中国的销售和在除美国之外的其他国家的销售,不允许商务部按照正常的标准确定外国市场价格”。 商务部认为,中国的经济总体上是国家控制的,农业也不例外。因此,中国国内市场价格和对的三国的出口价格不能被用作计算公平价值(正常价值)的依据。商务部一旦认定某个国家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商务部做出撤销决定之前,该认定将一直有效。证明一国由非市场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的举证责任是由该国的出口商承担的。
三、有关案例
曾被商务部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有中国、所有前苏联国家、斯洛伐克共和国和匈牙利等。1993年前,波兰是唯一获得商务部改判的国家。从1999年开始,美国商务部陆续给予前东欧国家市场经济地位。这些国家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一般都是在具体的个案中提出来的,具体情况如下:
时间 国家 产品名称 申请人
1993 波兰 Certain Cut-To-Length Carbon Steel Plate 政府
1999 捷克 Certain Small Diameter Carbon and Alloy Seamless Standard Line and Pressure Pipe 政府
1999 斯洛伐克 Cold-Rolled Carbon-Quality Steel Products 政府
2000 匈牙利 Not Available
2002 哈萨克斯坦 Silicomanganese 政府
2002 俄罗斯 Hot-rolled flat-rolled carbon-quality steel 政府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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