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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倾销调查之国家市场经济地位专题研究

美国反倾销调查之国家市场经济地位专题研究


杨晨


【关键词】反倾销 美国 非市场经济
【全文】
  一、WTO相关立法
  GATT/ WTO没有明确定义什么是“非市场经济国家”。按照西方理论界的传统观点,在“非市场经济国家”,企业没有自身经济利益,没有追求利润的动机和给产品自行定价的权力,一切经济活动都是由政府安排和操纵的,因此,“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的成本和价格都不能用于计算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那么,如何在反倾销领域中抵制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为谋求利润最大化和有利的竞争地位而在国际贸易中采取低价倾销的做法呢?
  1955年,在GATT缔约方全体大会对关贸总协定条款进行审议时,考虑到当时确实有一些国家实行计划经济,国家管制生产并直接干预经济,价格和成本可能会背离经济规律。在这一情况下,GATT1947第6条做出了解释:
  “如果出口国国家完全或实质性垄断贸易,并由国家制定国内价格,则在按照第一款进行价格比较时将会出现困难,此时进口国会发现与这样的一个国家的国内售价进行比较可能是不合适的”。
  1999年11月,中美就中国入世达成了双边协议。这个协议实际上成为了中国与其他主要的WTO成员国双边协议的模板。这个协议中的许多规定也最终在《中国入世议定书》中得到体现。《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明确规定了中国和中国出口企业的证明责任:
  “如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一旦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其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则15(a)项的规定终止 …… 此外,如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一特定产业或部门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a)项中的非市场经济条款不得再对该产业或部门适用。”
  根据该条规定,中国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面临着两个问题:(1)按照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中有关市场经济的标准争取市场经济待遇;(2)正常价值的计算方法依赖于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规定。
  也就是说,在中国入世后的15年内,中国必须依照每一个成员国的国内法,逐个国家去论证自己是否具备了市场经济条件;如果未能获得市场经济待遇,计算正常价值的方法也由各国随意适用。难以想象,在WTO贸易规则高度统一趋势下,为什么会囊括这样一个任意性如此之强的规定,任由各国对另一成员国采取贸易歧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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