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对国家权力重在制约,控制国家权力关键就是要控制国家的财政权、征税权。国家政治统治的正当性从来都离不开合法性(legitimacy)的诉求,“正当”统治不是抽象的虚构,也不是先验思辩的结果,它建立在国家财政和财税收入的基础之上,统治秩序合法化(legitimation)的过程就是良善的财税制度逐步确立的过程。没有良好的财政收支,政府就犹如断翅的飞鸟。同样,控制了政府的财政收支,则等于控制了这只野蛮飞鸟的飞行方向。财政权乃国家权力的根本,只有财政约束才是对权力的硬约束。
2.对公产的规范
我国宪法对公产的规定是不清晰的。严格意义上的公产应该是国库的资产。集体所有的财产在很多情形下是民法上共有的表现形式。
我国宪法花费了大料的笔墨表述公有财产的范围,然后以强烈的语气暗示公共财产的“不可侵犯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对公产的立法模式也没有逃离民法的立法模式:什么财产归属于谁。我们对公产的获取途径规定了多少?公产有两个来源:土地、滩涂等静态的公产,还有通过财政手段获取的公产。后者应该是
宪法主要涉足的领域。
我们对公产的责任没有规定,对公产的使用和收益也未作出规定:公产应该如何使用?如何处理公产的收益?当这些领域实在没有规定的时候,难免就会出现《物权法》狂妄的涉足。
三、狂妄与谦虚的中道:
宪法财产权与民法财产权的和谐
中道是一种境界:它是自信而不狂妄,谦虚而不怯懦。什么是物权法狂妄和
宪法谦虚的中道?各守其本分应该是最重要的。
物权属于财产权的范畴。就财产权而言,
宪法与民法本可以各守边界,各守边界才可能达致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