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的“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
隋杜卿
【全文】
宪政(研)095-002号January 19 , 2006
壹、前言
一般来说,台湾的政法学界,大有将「司法审查」与「违宪审查」视为同义词,大陆政法学界似乎也有这样的趋势。
例如龚祥瑞便说:「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亦称违宪审查[1]」;陈业宏、唐鸣亦直陈:「违宪审查制度,也有人称之为司法审查制度[2]」。
不过,也有学者认为两者仍有所区别。(北京)清华大学王振民教授的「中国违宪审查制度」一书中,便指出:「违宪审查也可以被称为是合宪审查或者
宪法审查,英文是’Constitutional Review’,其本意是
宪法性审查。有些国家由于普通司法机关履行这个职责,因此又被称为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在中国正式的叫法是
宪法监督或者
宪法实施的保障,学术界和社会人士一般叫做违宪审查[3]」。李步云教授也认为:「在我国法学界,有些学者把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相等同,…这种说法有欠妥当[4]」。
因此,在探讨中国大陆的宪政改革时,必须先行区别「司法审查」与「违宪审查」的意义。
二、「司法审查」与「违宪审查」的异与同
一般来说,「违宪审查」系指拥有司宪权力的国家机关,无论是立法机关、各级法院或特设
宪法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审查或裁决一切法律、地方法规、命令或是行政处分,是否符合
宪法的规定或精神,并对违宪的样态做出具有司法判决或宣告其效力的一种制度性安排。
然而,「司法审查」却意指专门由各级法院或特设
宪法机关,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前述之「违宪审查」以外,并得对「命令是否抵触法律」加以审查。
换言之,「司法审查」的机构仅限于司法机关,而「违宪审查」的负责机构尚包括立法机关;「司法审查」与「违宪审查」都包括了审查「法律是否合宪」的范围,但「司法审查」所管辖的范畴往往包含了「命令是否抵触法律」的部分。也就是说,「司法审查」的外延要比「违宪审查」的外延广,从总体上看,这两个概念互有交叉,不能等同[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