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共财政的法治基础
在当代社会主义中国,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和合法性的完美结合。据此意义,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或法治社会的基本标志应该是:(1)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和主要社会关系均应纳入法律治理的轨道。(2)法律建筑在尊重民主、人权和潜能,保护和促进经济增长、社会公平、社会秩序和社会进步的基础上。(3)建立法律至上的信仰,树立法律的权威,以法律约束政府的权力。(4)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5)认真对待权力,公民的权利、自由和利益机会非经正当的法律程序和充足的理由不受剥夺,一切非法的侵害(不管来自个人或国家)都能得到公正、合理、及时的补偿。[4]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市场经济机制迫切要求建立一种与之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而这种体制只能在法治的支撑下才能真正的形成,其运行应当有法可依,其实现必须建立在法尤其是
宪法和财政法良性运行的基石之上。这一法治基础至少应当包含法律体系的健全和法律得到普遍遵从这两大方面的基本内容。
(一)法律体系的健全
在中国,成文法律是通过立法途径产生的。而法治,按照最朴素的解释,一是要有法,二是要有良法,三是要有良好的法的实行。法治这三要素中,前两个都属于立法的范畴,可见立法问题对法制和法治而言,具有何等重要的意义。[5]立法是法律运行的逻辑起点,它对于法律的运行具有基础性的影响。显然,公共财政的有效运行离不开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前提,而其最为基本的却要数
宪法和财政法[6]。
公共财政实质上是对政府财政职能的定位,直接引起我国政府经济行为的变革[7],若没有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
宪法作为基础,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我国现行《
宪法》中大多是有关财政立法依据的原则规定,此外,对具体财政税收事项只作了一些零星的规定。[8]尽管这些规定对公共财政建设具有最为重要的指导意义,但与财政立宪的期望还相去甚远,迫切需要完善。
宪法的有关规定毕竟更多是原则性的、宣示性的,公共财政只能更多地寄希望于财政法。财政法则无疑是支撑公共财政制度的基本骨架,理论上包括财政基本法、财政平衡法、财政
预算法、财政支出法、财政收入法、财政监督法等六个方面[9],这与公共财政的基本内容是相一致的。从一定意义上说,财政法亦可以理解为法律化的公共财政。财政法的完善抑或健全应当涵盖公共财政的收入、支出和管理的全部内容,严格贯彻法定原则、法律保留原则和议会保留原则,摒弃现实生活中过多过滥的低层次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充实立法数量,提升立法质量,为法律的实施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从而使公共财政的有效运行真正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