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部《萨—奥法案》中,除了强化上市公司审计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外,最引人注目的一个亮点就是大幅度地提高了对违法行为者的处罚力度。如:对于故意提供虚假财务信息者,最长可判处20年监禁,并可处500万美元罚金!这样的处罚力度,不要说是在法制健全的美国,就是在严刑峻法的新加坡,也是闻所未闻、见所未见!与我国向以纪律处分为传统的处罚方式和力度相较,恐怕足以让国人叹为观止。信手翻开我国的《
公司法》、《
刑法》,有关对董事、经理等高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要么干脆没有规定;要么规定得含混晦涩,模糊不清;要么规定得力度太低,无关痛痒。那些我们早就听够了甚至有些腻烦了的无论是“违反规定的,给予纪律处分”的陈述,还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表达,在“内部人”耳里,早已是永远不会成真的“狼来了”的文字传说。这都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内部人控制”进而达到损人利己的目的!
由此,笔者认为,《萨—奥法案》的出台,是否可以为我们提供这样一个思路,即:在规范“内部人控制”问题上,当我们力所能及的公司制度建设已经到了穷途末路的地步时,加大对“内部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应不失为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案。
通过加重、加强、加大对内部人包括民事和刑事责任的处罚,虽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内部人控制”问题,但在很大程度上也许可以减少侵犯国家利益、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事情发生。
通过加强、加重、加大对内部人的处罚,也许不会仅在2005年1月就有9位上市公司高管接连出现问题、2月达尔曼公司董事长掏空上市公司举家卷款逃亡。
通过加大、加强、加重对内部人的处罚,中航油5.5亿美元的国有资产也许就不会付水东流。
也许已没有也许……
四、中航油,你在他乡还好吗?
云诡波谲的商海里,承载了太多人的梦。多少弄潮人迎风逆浪,挥楫荡桨,希冀能在这个充满变数的汪洋商海里分得一杯羹。然而,大浪淘沙,浮游沉积。有的被滚滚而来的汹涌浪潮打翻、淹没,最终成为商海里的匆匆过客;也有的劈波斩浪,逆风而上,经过一番苦拼,最终赢得生存与发展的一席之地。我们无意苛求包括国企在内的所有公司都能营利,因为,任何一个公司从它成立的那天起就开始承受着可能破产的风险,而赔与赚本身既是商场中永恒的自然法则,也是古往今来多少公司倒闭破产的事实所证明了的血酬定律。然而,如果一个公司的“内部人”,利用职权搞“内部人控制”,违法或违规操作经营,进而侵害国家、公司、其他中小股东或者债权人的利益,法律决不能坐视不管,这已不是道德与良心外溢的范畴问题。因为,实现所有股东利益最大化、维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不仅是“内部人”所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也是他们完全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