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学界的观点,企业经理人员或员工在事实上或者依法掌握企业的控制权,并使他们的利益在公司决策中得到比较充分的体现的现象称作“内部人控制”问题。[4]我国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的典型特征是行政干预下的“内部人控制”。目前,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着两个方面的偏向:一是企业经营者的自主决定权并未真正落实,政企不分;二是对企业经营者的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从而产生所谓的“内部人控制”现象。
为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学者们可谓殚精竭虑、煞费苦心。他们试图找到一剂猛药,以治愈这块沉疴。他们认为,由于我国公司尤其是国企,突出表现在内部利益制衡机制的失调和外部监控机制的失控,因此抑制“内部人控制”应内外兼修,即内部治理和外部监控相结合。
在内部治理方面,侧重于现代公司组织机构的制度构建和有效运转,从控制“内部人控制”的角度来看,公司的治理结构需要进一步改造:1、完善股东职权。一方面完善现有诉讼制度,明确诉讼主体的资格和条件,扩大诉讼权的范围,包括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另一方面,借鉴英美国家的先进制度,如股东大会的召集制度、股东提案制度和累积投票制度,以具体的制度代替抽象的条文实现对董事经理的权利制衡。2、强化监事会的职能。增加监事会的独立性,吸纳具有良好专业素质的外部人员参与其中,以削弱监事对董事经理层的依附,使监事会作出公正的判断;同时赋予监事会代行股东的一部分诉权,使监事会拥有监控董事的实质性权利。3、建立董事经理的激励机制。建立以年薪制为主体的激励性报酬体系,将经营者的收入与企业的效益挂钩,为经理市场的形成和竞争创造条件。
外部监控指的是外部机制的约束力量,从以下方面着手:1、完善控制权市场。市场经济体制下约束“内部人控制”的首要市场机制就是公司控制权市场。目前,国有股和法人股的转让还有诸多限制,“用脚投票”的约束机制尚未形成,因此有必要逐步开放国有股和法人股交易市场,使不同性质的股权能在资本市场自由流通。2、建立经理人才市场。通过市场遴选人才,给予经营管理人员强大的心理压力和现实压力,内部人的替换才能顺利进行,从而抑制“内部人控制”的现象。3、强化银行的监控功能。我国目前尚不具备“相机性治理”的前提条件,但通过主办行形式介入企业运营管理的实践已经初见端倪。随着专业银行商业化转制的完成,银行将成为遏制“内部人控制”的不可忽视的外部力量。
实际上,“内部人控制”无论在经济界还是在法学界,都早已不是什么新鲜的话题。尽管学界提出了解决和消除这一问题的种种设想,并且实践中也做了诸多尝试,然而,毫不讳言,“内部人控制”问题就像是让人捉不到的跳梁小丑,卑夷地嘲弄着人们的无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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