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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座闲聊物权法

  乙:这个问题恐怕你得去问巩教授本人。但你还没有回答我的问题,物权法草案为什么不把第十二条写进去呢?写进去不就没事了吗?
  甲:总不能为了“没事”就把可写可不写或者完全可以不写的东西硬塞进物权法啊。
  乙:那你能不能说说完全可以不写的理由呢?
  甲:第一,物权法是规定物权取得、变更和消灭的具体规则的,不是规定宪法已经规定得很清楚的经济制度和原则的;第二,物权法要贯彻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必须对所有的物权主体在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方面建立统一的规则,不能一个主体搞一个规则;第三,物权法的目的在于定纷止争,而不是分配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第四,物权法的功能在于鼓励人们积极创造财富,合理利用财富,妥善保护财富,而不是使人们对创造财富产生恐惧感;第五,物权法是所有法律主体在财产关系方面的基本规则,而不是单为国有财产制定的法律规则;第六,物权法……
  乙:行了,有这几条我想你已经把这个问题说得很明白了,况且你一下子说那么多,我怕也记不住。不过你说的那几条我想我是理解的,一个部门法只能也只应当解决它需要解决和它能够解决的问题,规定它需要规定和能够规定的内容。我想这既是一个立法指导思想问题,也是一个立法技术问题,学理上探讨探讨这些问题对我国的立法改进应当是有积极意义的。不过,依我看,物权法草案尽管没有直接写上“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文字,但它的其他条款还是很清楚地表达了坚持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宪法精神,比如,物权法草案第1条就明确规定:“为了明确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制定本法。”;第50条又明确规定:“国家维护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些条文都是体现和维护我国宪法原则和精神的,所以依我的理解,就这两条,也不能得出物权法草案违宪的结论。
  甲:你对物权法草案看来还看得挺仔细的,其实,除了你刚才说的那两条,还有不下十个条文专门涉及到对宪法规定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和国有财产、国家所有权的保护的条文,例如第48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只能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第51条规定:“ 矿藏、水流、海域和城市的土地等属于国家所有。”;第58条规定:“ 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第71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以无偿或者以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等手段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转让,造成国有财产、集体财产流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18条规定:“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半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等等。这么多专门关于保护国有财产和国家所有权的条文巩教授没有看到,他却偏偏看到了一条没有写的条文,够厉害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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