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也强调在选举制度的改革中,让政务官受制于民意的重要性。但另一面,也需要指出文官制度的中立价值,还体现为对民意的回绝。事务官的一整套任职、考核和升迁制度,意味着政府的内部运作不受民意的干扰。人民可以用脚投票,罢免、弹劾一个省长、市长或让他们落选。但人民不能罢免一个政府办事员。一个社会可以在民意浪潮中更换国家领导人。但无论发生如何天翻地覆的政治变革,人民都不能因此把一个办事员直接给换了。
中立的行政制度才是服务于一切人的制度,也是最安全、最有能力的制度。在英国光荣革命后,议会把大多数政府职位的任命权从国王那里拿过来,建立了常任文官制度。这些被议会拿过来的职位,就不再是君主的“私臣”,而成了人民的“公仆”。美国在19世纪一度实行“政党分肥”制,行政职务由获胜的政党把持。这也使行政职位成为一党之“私臣”,导致了类似我们的官本位腐败。后来才建立与政党政治脱钩的文官制度。日本则在二战后完成这种转变,它的
宪法说“公务员为全体国民之服务者, 并非部分国民之服务者”。因此文官制度的实质是行政中立,而中立的实质就是党政分开。
顺着这个思路还会发现更多的宪政技术问题,如草案规定公务员不能担任有报酬的兼职。这是在经济利益上保持公务员的中立,但无报酬的兼职呢,譬如政府官员出任人大代表,显然也是违背行政中立原则的。再如老百姓长期流行的说法,“不入党的人升不了官”。在国家公务员制度中,非党员的公民能否在公务员报考、考核、晋升、待遇等环节,享受与党员公民平等的
宪法权利。这也是对我们建设中的文官制度的一个考验。
二是年龄问题。在目前公务员制度下,不但升迁混同,而且事务官的退休年龄也被迫混同为政务官的政治寿命。这产生两个技术问题,第一,在普通公务员那里,女性退休年龄体现一种优渥。但在政务官那里,女性领导的政治寿命和升迁机会被迫缩短,导致性别不平等。第二,在非民选制度下,年龄逐步演化为各级领导人一种硬性的升迁和荣退限制,形成一系列政治与人事的习惯法。如推广领导干部年轻化,各行政级别都有相应的年龄制约,这也是官本位模式的一个产物。在政务官的升迁和选拨上造成年龄段的不公平,被迫以年龄划线,以“政治的正确”牺牲政治的智慧。
草案还有很多新措施,都触及到更深入的宪政问题。如政务官的“引咎辞职”写入法律被媒体普遍视为一个亮点。但“引咎辞职”显然是民选制度下的玩法,是在不构成法律责任的前提下,一种舆论压力下的政治性的责任承担方式。是否选择辞职,仅仅和官员对自己政治前途的掂量有关。但如果官员在法律上负有责任,就该撤职。如果在法律上不构成责任,而用法律手段强迫官员承担政治或道义责任,这本身就是非法治的,对法律和行政都是一种伤害。“必须自愿辞职”,这是自相矛盾的措词。混淆政务官和事务官的必然结果,就是混淆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