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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自治:大学理想及其内部裁判权

  四、大学的诉讼浪潮
  
  由于缺乏大学自治的传统,加上高校的法律性质含混。高校凭什么处罚学生?学生不服学校的处分结论又怎么办?近年,出现了层出不穷的学生状告学校或教育部门的诉讼。高校的法治化,以及高校法律地位的明确,似乎都有可能被学生的维权浪潮冲开第一道口子。相比之下,尽管高校含混的行政色彩和近年在市场化改革中越来越严重的内部行政化趋势,对教师群体的权益伤害更大。譬如自从1999年清华大学的秦晖教授在聘任制改革中落聘,引起舆论震惊以来。在不触及官本位、不实行民主管理、不实行教授评议会或理事会选举校长的一种缺乏团体自治的背景下,所推行的教师聘任制改革,使高校的官本位色彩在市场化的掩盖下变本加厉,而教师的学术自由和独立地位却日益受到严重的打压和削弱。但是,高校教师的维权,由于利益关系的尖锐,显然没有一部分大学生的维权那样勇敢和突出。近年有影响的例子似乎只有武汉一名大学讲师王晓华,因不满学校职称评审向法院起诉,在2003年状告教育部行政不作为。法院以职称评定属于学校自主权,教育部无权干预而判原告败诉。而笔者认识的一位宪法教授,本打算针对国家对教授职务的统一职称外语考试要求,提出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诉讼。也终因顾虑重重而放弃。
  但近年大学生提起的诉讼,却几乎遍及了高校的招生、考试、收费、纪律处罚等各个环节。如:
  1998年,齐凯利因在校训练时受伤致残,诉北京科技大学民事赔偿案,索赔85
  万元。开创大学生诉高校民事诉讼的先例。齐凯利后成为著名的残疾运动员,曾获残运会击剑和乒乓球冠军。
  1999年,田永因违反考场纪律被退学,提起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行政诉讼。此案开创了以高校为被告的行政诉讼先例。并被收入最高法院公报。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在某些事项上,“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这个看法突破了事业单位的性质,而将高校看作特殊的“准政府组织”。此案二审皆胜诉,法院判定学校校规因与教育法规抵触而无效。
  1999年,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博士学位案,认为博士论文答辩和审议过程违背了正当程序。开创以“正当程序”要求司法干预大学内部裁判的先例。
  2000年,湖南外贸外语学院6名学生因留宿异性被开除,状告学校侵犯隐私权。一审胜诉,二审败诉。
  2000年,在校硕士研究生王青松诉北京科技大学,认为“物理化学”考试中有一试题有问题,不能正确求解。影响了自己距离正取录取线1分之差。
  2001年,黄渊虎诉武汉大学案,认为学校没有按照择优录取原则录取其为博士生。
  2001年,何建宇填报志愿时表示不服从其他专业的安排,但淮海工学院在招生时将其安排在志愿以外的专业。何建宇到校后,提起民事诉讼,告学校非法录取。
  2002年,北京某大学经管学院会计系98级女学生严某由于考试作弊被学校勒令退学。这位女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2年,西南某学院大学二年级学生张静因怀孕被开除,张静和男友以侵犯隐私权、名誉权为由提出诉讼,要求学校赔偿损失100万元。
  2003年,发生一系列学生因作弊失去学位而状告学校的案例。浙江师范大学因姚某曾经作弊受过处分,取消其法学学士学位的授予资格。姚某认为学校校规违反国家学位条例,将浙师大告上法庭。7月,广州暨南大学同样因作弊失去学位的学生武某状告学校,胜诉,引起轰动。后南京农业大学外国语学院2003届毕业生钟星(化名)因同样情节提出诉讼,但败诉。2004年7月,杭州师范学院美术专业的学生卢燕(化名),再次提出相同情节的诉讼。
  2004年,广东省财贸管理干部学院金融专业班2001级的学生小区收到勒令退学的通知。小区认为学校长期以中专教师充任大学教师,使自己的教育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据此把学校告上法庭,要求校方双倍赔偿学费8800元。此案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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