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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民权运动与宪政转型

  英国的保守主义者柏克,就英国光荣革命后的权利法案说:权利法案的有效性,一直延伸到时间的尽头.就是说我们现在的这个东西一直要管到时间的尽头,我们所有的子孙都要受它的限制.如果你不承认这一点,就根本没有宪法的概念.因为一代人死完了,下一代人出生了,他们就制定他们的法律.因为我们的宪法二条讲,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嘛,这个人民是活着的人民还是死掉的人民,肯定是活着的人民.那么在这样一种绝对的人民主权的观念之下,你就会推出一个问题来,我们今天活着的人,我们的意志是无边的,没有谁可以限制我们,那么我们为什么要受死去的祖先制定的法律的约束呢。在这个问题上,麦迪逊的观念就是宪政主义的观念。他认为法律,包括宪法包括宪政,最核心的东西不仅仅是建立在民主或者多数人的同意之上。民主只是宪政合法性的其中一个来源而已。
  现代的宪政必须建立在人民对政体的认同之上,这是我们所承认的。但是麦迪逊认为,除了民意之外,还有更多的东西。我们人类文明的政治共同体要受制于什么,不仅要受制于多数人的意志,而且也要受制于少数精英的观念,尤其当这些观念在历史长河的传承中演变成了整个政治共同体的一种遗产。这种遗产体现在美国的宪法文本里面,也体现在宪法,法律之外其他的文化遗产,包括思想观念里面,也体现在美国九个大法官他们的思想观念里面--法官的智慧,人类所积淀下来的理性的传统信仰的传统,人类的道德观念,这一切实际上都是政治共同体所受到的限制。这就产生出在宪政主义下我们对主权的一种认识。什么认识呢,就是有限的和混合的主权论。它不承认有一种绝对的和完整的主权,和一个绝对的和完整的主权者。谁是主权者?这个完整的主权者,在现代宪政尤其是英美的宪政主义立场来讲,是不存在的,英国的政体就是一个混合主权的产物。你说英国的主权者是谁,即使是在光荣革命之前,或者是在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以前,都不能完全的说主权者是国王。因为国王和贵族实际上有一个主权的分享,到了后来慢慢产生国会,这种混合的分享格局就更明显了。光荣革命因为它到最后确立了所谓的议会主权,而在光荣革命之前就一直有一个说法,叫“国王在议会中”。也就是说这个主权它不是一个人,它是一个状态,一个描述,叫做“国王在议会中”。主权不是属于一个单独的国王,因为如果国王离开了议会,他就不是主权者,它也不属于单独的议会,而是“国王在议会中”。我们来看中世纪的教会罗马教廷,通过教皇的选举制度,它在中世纪也有一个古典宪政的发展。在中世纪教会的宪政历程中,它有一个大主教公会议,由这个会议来推选教皇,它产生出一个类似的说法叫“教皇在公会议中”,它的主权就是这样一个混合状态。所以你看今天的英国,它表面上是君主立宪制,那么君主仍然是主权的一个来源,宪法它所体现的多数人的意志,也是主权的来源之一。它的议会,因为英国政体有明显的议会至上特征,包括具有最高裁判权的最高法院也是在上议院里面,那么它也有贵族政治的,有议会代议机关作为主权的一个来源,这个主权当然有很明显的议会主权的特点,但是在今天的英国,你也不能完全的说议会是主权者。你不能说人民,抽象的大象无形的人民是主权者,你也不能说经过民主制度产生的代议机关是主权者,英国保留了君王,你也不能说国王是主权者,你也不能说那一部1215年大宪章开启的不成文的宪法传统,里面积淀的理性和法制的传承它就是主权的来源。其中它是高度混合的一个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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