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立法的透明也带来一个新问题。就是立法过程一旦开始走向公开和民主化,各种反对意见就会频繁出现。这时候立法程序如果不能推动选举和投票的民主化,获得更坚实、更直接的民意基础。那么立法者拒绝反对意见的能力就可能下降。而不能拒绝意见,不见得就比不能接受意见更进步。
物权法草稿的全文公布,让我们看到了两年来立法过程的的日渐开明。但也看到了在这种开明模式中,传统的官方立法与法学家立法、大众立法之间的某种尖锐对峙。专断的一言堂的问题是不能接受意见,但开明的一言堂的问题,则是一半的时候不接受意见,另一半的时候则不敢拒绝意见。因为拒绝的能力也是和民主投票的合法性成正比的。
最后要说,近年在观念宣扬上有很多过犹不及的地方。《物权法》对保护私有财产权的确有深远意义,也是我们缺乏的。但它的意义显然被夸大了。这种夸大含有一种危险的暗示。一个遥远的例子就是罗马法。今天物权法乃至民法典的制定是一个盛典,学者们背后都怀着一种仰慕罗马法的情结。但罗马法后来的悲剧恰恰就来自这种对私法的过分夸大。
对国家权力而言,私法仅仅是一个被容许的事实,不是一个针对权力的戒条。私法像一个逐渐长大的儿女,公法是威严的父亲。一个未成年子女,本身没有力量防止父亲侵犯自己的空间。假如市民社会是一块草坪,物权法回答的是能否种草,怎样种草,草坪可以发展到多大。但只有公法才能成为草坪周围的栏杆。没有私法,不能发展出成熟的草坪,就像我们改革之前。但只有私法没有成熟的
宪法和行政法,草坪仍可能被任意践踏。如罗马帝国。
只有
宪法和行政法才构成针对权力的戒条,才能为私法内的自由举行成年仪式,真正防止政府侵犯我们的财产权。这恰恰是当初罗马帝国所缺乏的。当不受限制的王权日益膨胀,一度辉煌的罗马私法很快便被吞没,罗马也不可避免地走向衰落。举世无双的私法可以惠及千秋万代,却不能改变个人自由被政治裹胁的命运。在老百姓的财产和官府的权力之间,物权法就像林黛玉,风一吹就要倒。
以“私产入宪”为例,人们有一个普遍的误解,以为“保护私有财产权”写入
宪法,剩下就是靠物权法去落实了。其实,对我们存折上的钱来说,“私产入宪”后接下来最重要的一件事,是在公法上确立国家税收的合法性和正当程序。最起码是要确立“税收法定”,即由议会而不是由政府去决定如何征用我们的财产。没有这一条,物权法对财产的津津乐道就像一个在李小龙面前大耍招式的家伙。等你耍累了,政府一出手,半秒钟你就躺在地上了。
财产权和契约自由一样,不可能独自存活于私法内部,人类法治进步的历史,一言以蔽之,就是以公法保卫私法的历史。这也是英美法系不对公法私法作刻意区分的缘故。只有当权力被有效制衡,被法律捆绑;只有当财产和契约的概念从私法进入公法,从物权走向人权,成为凌驾于国家权力之先的一个初始来源。一个自由的、生生不息的私人财产空间,才可能如鱼入大海、鹰飞戾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