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物权到人权
王怡
【关键词】物权
【全文】
从2002年12月开始,《物权法》经两年半完成三审。每回审议,每回审议稿的修订,都引起舆情的热烈关注,使民众对那些专业法律概念津津乐道。什么叫“物权”,多数城市居民对这个不久前还显得陌生的概念,现在都可以议论上几句。物权法是落实
宪法保护私有财产权的重要法律,是民法的奠基。民以食为天,法以民为本。这些都成为民众和媒体反复谈论的常识。
首先,物权法其实是一部技术性很强、也相对较抽象的法律。落实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也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法治与宪政的过程。可人们实在有太多急迫的要求了,人们赋予或者希望物权法能解决更多、更具体的问题。于是在关于物权法的一些争论中,理论诉求与现实诉求构成了一种立法的矛盾。一方面,欧陆法系梦想涵盖一切的法典主义,以及“为万世开太平”的传统在法治话语下的某种复活,使法学家和立法者们怀着大志,想弄出一部能管一百年甚至更久的抽象的物权体系。因此很难为一种自发演进的普通法道路留下余地。这次修订稿取消“典权”,就是这种唯理主义立法思路的反映。但另一方面,官方也有更多的现实迁就,民众也有着更多具体的事务希望物权法能够涉及。就像人们以前总巴望政府能照看自己更多的事情。今天,出于对“立法”的敬仰和依赖,人们正在把以往对行政权力的全面盼望,直接转移到对大规模强制立法的膜拜上去。
在某种民主化的观念氛围里,这些想法有着强大的合理性。使立法者和皓首穷经的民法学者们必须妥协。譬如小区的绿地、车库该归谁所有,居民能否在农村购买宅基地,甚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领导人导致资产流失怎么办,征地、拆迁补偿不到位又怎么办等。明眼人一看就知这些问题均与体制改革的困境有关,与不受法治和宪政约束的行政制度有关。《物权法》当然也可以照单全收,但却可能因此伤害物权法的稳定性和理论体系的完整。譬如归还遗失物能否要求报酬,这次的修改稿被迫迁就了一部分人基于所谓传统道德的反面意见,取消了要求报酬的规定。这一取消与物权的先占原则和整个物权法的现代法治精神都是背道而驰的。
再如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人财产要不要分类保护的问题。两年来则是一个法学家意见与政府主流意见相互消磨的过程。关键不在要不要分类,要不要一体保护。关键在于真正的物权制度,只可能是从私人财产权开始的,私有财产权又以善意的占有为前提。善意占有的背后则是对天赋人权的观念背景的默认。仿孟德斯鸠的话说,在物权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个个人就是整个的国家。所谓集体和国家财产权,无非是私人财产权的各种集合形式,通过契约、公司、股份合作、合伙、结社等各种方式的集合。换句话说,在物权法的逻辑中,集体和国家的财产权,是且只能是个人财产权的衍生品。
因此,在物权法中分列三类财产权,必然给物权法框架造成致命漏洞。最大问题是无法解释前两种财产权的独立来源、性质和形成方式。无法界定三类财产权之间的最初边界。因为这事实上是一个
宪法问题。国家财产权、集体财产权即便被写在物权法中,它们仍然不是一个物权法的概念。因为物权法没有这个本事给予集体和国家财产权以合法性的论证。这两种财产权的正当性仍然和前物权法时代一样,仅仅凭借现行
宪法中的意识形态因素而成立。凭借这种因素强行插入物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