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行政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而依法治国的一个重点和关键也是依法行政。这就要求属于公权的行政职权不能侵犯私权。可以说,判断一个社会是不是法治社会,多达程度上进入了法治社会,判断一个国家是不是法治国家,多大程度上实现了法治国家,关键是看这个社会或者这个国家的私权有没有受到保护,受到多达程度的保护;有没有受到公权侵犯,受到多大程度的侵犯。[2]在“嫖客被拘通知家属”这个问题上,可以坦诚地这么认为:“通知家属”不仅不能起到铲除卖淫嫖娼之作用,而且还对有些本来正常发展的家庭关系带来幸福危机。前文提到的那些对老公嫖娼行为满不在乎的配偶毕竟是少数,在现代社会中,一个和谐美满的婚姻家庭是需要和谐的秩序加以维系的。婚姻家庭生活属于人们的私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排斥他人、社会甚至国家的不法干涉的。作为公安机关,属于掌握国家公权力的政府机构,如果“嫖客被拘通知家属”一旦施行开来,则就意味着公权力在介入人们的私生活。须知,现代法治倡导“自己责任”,早已把“连坐”制度远远地甩在了历史长河之中,在今天的中国法律制度中,要牵涉到家属责任的行为无非是在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问题时才有可能。例如,未成人和精神病人在实施了侵权行为或者效力待定行为时,由作为监护人的家属来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民事法律后果,即便是这种法律制度,它在本质上依然是“自己责任”的法定延伸。在公法领域,涉及到法律责任之承担时,根本不应牵连行为人(责任人)的家属。但是,我们无法理解的是,正是在公法领域,偏偏留有牵连家属的印迹,比如在
义务教育法中父母等监护人要为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承担学费、杂费支付义务,这本来属于政府的义务和责任,却通过立法的形式将该责任和义务转嫁给了受教育者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如果说
义务教育法是20年前的法律,相对于21世纪的今天来说,已经具有了陈旧性,但《
治安管理处罚法》却是今年3月1日刚刚开始施行的新法律,到今天为止还不到20天,然而却莫名其妙地规定治安行政违法行为一旦被决定拘留,则要“通知家属”。这一可能事前“经过反复论证”过的法律规定,其实给行为人的家属带来了额外的负担,像“卖淫、嫖娼”这类行为一旦通知家属,不仅“羞辱”了行为人本人,而且还可能让他们的家属蒙受“羞辱”。毕竟,卖淫嫖娼行为在现代中国社会仍然没有被合法化,从法律上讲,这是一种非法行为;从社会伦理道德以及人们的文化心理上讲,这是一种“见不得人的事”,有调查表明,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从事卖淫女或者嫖客通常都乞求执法干警不要通知单位,也不要告诉家属,这反映出了人们对这种事情所具有的一种本能的“羞辱”心理。通过立法“羞辱” 卖淫女或者嫖客是不人道的,同时再“通知家属”,让行为人的家属也连带受到“羞辱”,这更是不人道的。这在本质上仍然属于政府义务和责任向私人领域的转移,是公权力对私权力的干涉和侵扰,这种责任转嫁应该被现代法治所唾弃,然而今天,我们却看到这种做法仍然冠冕堂皇地写进了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