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有一点却是事实:即嫖娼行为发生时,嫖客的法律风险比以前远远加大了,因为在《
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以前,不管是因嫖娼行为而给予罚款处罚还是拘留处罚,都没有“通知家属”的规定,但在《
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以后,只要公安机关对嫖娼行为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那么公安机关将按照法律规定的义务来通知家属。对于那些有配偶的嫖客来说,自己在外边的这种行为,一旦被公安机关抓到,就很可能意味着要被老婆知道。新法的增加的这一招,笔者至今尚不清楚其立法目的和立法价值何在。是为了保护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吗?是通知家属来为公安机关的处罚提供协助吗?是满足家属的知情权吗?还是故意通过这种相差“31条款”距离的规定来变相发挥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伦理之威慑力以加重处罚或者防止嫖娼行为的发生?如果单纯是因为后者的原因,则也不难理解许多人为什么会认为“这是很辣的一手”,以至于网上有评论说:“这年月,看来老婆比法律管用”,不过,是否管用,不能一概而论。在笔者看来,要看夫妻关系状况尤其是老婆对老公生活的态度。至少下列几种情况就难以达到“通知老婆”带来的威慑力的效果,例如,有的老婆认为给老公充分自由,就是对老公的爱,于是,这种老婆的老公即便嫖了——哪怕是嫖多少次——老婆也会感觉无所谓,“只要老公是舒服的、快乐的、自由的,我无怨也无悔”;例如,有的老婆是怕老公的,老公想做什么就做什么,老婆都不敢吭声,于是,这种老婆的老公即便便嫖了——哪怕是嫖多少次——老婆也不敢对老公怎么样,日子可能还会照旧过;例如,有的老婆由于不能给老公以性快乐,可能会允许老公在外边找女人(包括情人、性伴侣或者妓女),于是,这种老婆的老公即便嫖了——哪怕是嫖多少次——那正是老婆所期望的;例如,有的老婆已经与老公失去了感情,自己也找了别的男人作情人或者固定性伙伴,于是,这种老婆的老公即便嫖了——哪怕是嫖多少次——老婆也不会去计较的;再例如,有的老婆可能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于是,这种老婆的老公即便便嫖了——哪怕是嫖多少次——老婆也不知然更不知所以然。如此等等,如何发挥“通知家属”之预防和威慑效果?因此,情况可能会有很多,并非所有的老婆都会比法律“管用”。
总体来说,我国立法对卖淫嫖娼的态度是一直严厉打击,政府铲除卖淫嫖娼的决心也不间断地通过各种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表露出来。但在事实上,卖淫嫖娼这种所谓的“丑陋现象”不仅没有被铲除,相反它一直或明或暗地活跃在大街小巷、店房楼宇,屡打不尽、扶摇直上。过去《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尽管在罚款数额上笼统地规定5000元以下,但并没有“通知家属”的程序性规定。现在新施行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尽管对罚款数额和拘留日期作了区分情形的不同规定,但在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程序中,增加了“通知家属”的新花样,企图通过亲情制约卖淫嫖娼,达到减少甚至消除这种现象的目的。然而,笔者认为,卖淫嫖娼现象的产生原因是多元化的,既有人性自身原因,也有复杂的社会原因,所以,在整顿这类现象时也必须考虑社会综合治理方法。规范还是铲除,这是摆在政府面前的一个两难选择。但不管选择哪一条道路,仅仅依靠一些诸如“通知家属”这类责任转移或者责任推脱的办法,显然只能治标不治本。并且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治标的目的也未必能够达到。除了前文分析的几种假设之外,更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据有关专家说,我国卖淫嫖娼者只有10%被查获,这就意味着绝大部分娼妓和嫖客是“逍遥法外”的,而真正被抓获的能够构成行政拘留处罚者,也未必占到多数比例,因此,指望“通知家属”来制约卖淫嫖娼这一方法着实属于“画蛇添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