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对所有权等物权的保护,并非仅仅是对财产的保护,也是对人权的保护。黑格尔曾说过:“人格权本质上是物权。”[xvi] 所有权等物权是实现人权的基础,诚如管子所言“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人来到这个世上,需要吃穿住行,这些都离不开财产,财产与人的自由度存在最紧密的联系。没有基本的最低标准的财产,人就会在贫困中煎熬甚至死去,所谓的人身自由、信仰自由、住宅不受侵犯、言论、出版等诸多自由也就成了水月镜花,因此保护私有产权是人类正常生活、保护其他基本人权的基础。无怪乎美国经济学家格瓦特尼说:“私有财产若不能得到保护,其他的权利就毫无意义。”德国著名法学家,赖泽尔就曾在拉伦茨70周岁祝贺文集中就曾专门撰写了《作为人权的所有权》一文,也提倡这种观念。对财产权的保护,就是对人们进取心的保护,可以激发人们的创造力,推动社会进步。正如布莱克斯通所言:“没有任何东西像财产所有权那样如此普遍地唤发起人类的想象力,并煽动起人类的激情。”[xvii]由此可见,“所有权远不只是一种财产权的形式,它具有十分丰富的经济内涵和政治内涵。”[xviii]
6自有权作为法之建制,有助于确保此项基本权。个人的基本权系以“brief answers or treatises.or workisors or other German experts,德国著名法学家拉伦茨教授曾指出,意识到自身价值的人,要为了发展符合自己特点的个性、实现自己制定的生活目标而努力。为了实现这些目的,他需要具备属于自己,并且只能属于自己的物。只要一个人感到自己不是一个个体,而仅仅是某个集体的一个成员,那么他对于自己作为个人排他性支配物的要求就不会很明显。而一旦他感到自己首先是“这个人”,是一个独立的个体,这一点就会改变。这时他会感受到一种需求,要由自己来构筑自己的环境、由自己来处分,要将物据为己有。所有权作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人对某些物的支配权,就是为了满足人们的这种要求。[xix]这些都表明了所有权对人性发展要求的满足。德国现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对有序化自由使用与处分财产之意义上的私人所有权的承认;而私人所有权自由,又与人格自由、契约自由、择业与职业培训自由以及营业自由,密不可分。[xx]
诚如德国联邦
宪法法院判例BVerfGE 24,367,389所云:“所有权是一项根本性的基本权,与个人自由的保障有着内在的关联。在基本权的整体结构中,所有权负有双重任务:确保权利人在财产法领域中的自由空间,并因此使其得自我负责地形成其生活。将所有权作为法之建制,有助于确保此项基本权。个人的基本权系以‘所有权’此一法律制度作为前提,若立法者以名实不符的‘所有权’取代私有财产时,则个人基本权将无法获得有效的保障。”[xxi]我国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400号解释秉持这一理念,认定:“‘
宪法’第
15条关于人民财物产权应予保障之规定,旨在确保个人依财产之存续状态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之权能,并免于遭受公权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实现个人自由、发展人格及维护尊严。”[xx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