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自然法、家庭伦理和女权主义——《安提戈涅》重新解读及其方法论意义

  因此,在这个意义看,儒家之所以强调纲常人伦就是一种非常面对实际的学说,它既不高深,也不神秘,相反,在经验上是同普通人的存在直接相关的。为什么“六合之外,存而不论”?最重要的是要努力保证一个人生活世界和生活参照系的基本稳定和安详(“三年无改父道”,“天不变,道亦不变”)。因此,尽管五四以来中国学者一般都大力批判儒家提出的人伦纲常,但若是从《安提戈涅》的悲剧进入,我们或许可以重新理解儒家思想对于农耕社会中基本上以家庭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小共同体和其中的个体的重要性。而一旦各个小共同体都能保证稳定有序,就为社会的和平安详奠定了一个基础,对于一个古代的“国家”,特别是像传统中国这样的大国,就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可以说,为了社区的安定平和,小共同体一定要产生儒家这种高度重视纲常人伦的学说,而在以此为基础的国家中,就一定要强调“齐家治国平天下”。并且,这些思想原则在传统社会一定要成为主导的意识形态并得到制度化,一定要在民间的繁复礼节中具体体现出来。由于社会的变迁,由于基本都生活于都市或城市,生活于相对大的陌生人社会中,生活在信息和交通相对发达因此至少可能象征性“超越”其具体之存在环境的今天的许多学者,甚至五四时代的学者,已经很难真正感受到儒家思想的意义以及传统社会对于这些思想的需要。只是当我们反观《安提戈涅》的世界,努力体验安提戈涅的痛苦,努力体验安提戈涅与克瑞翁的激烈冲突以及他们各自的悲剧,才有可能偶然有所感触。
  据此,儒家思想在传统中国社会中,就总体而言,并不是人为地制造出来的,也不是为了压迫 人、“吃人”的,而是功能性地源于小共同体中普通人的日常生活。69对于大量长期生活在传统社会而又不可能看到新的生活方式的普通人来说,这至少是回应他们之需求而发生的一个伟大的制度创造。对于传统的文化中国来说,尽管它还不具有构建强大的上层政权的力量(那主要来自法家的思想),但它至少是保留了沟通了小共同体与国家的某些通道,使在小共同体中具有意义的一些基本人伦关系有可能转而成为支持国家政治的政制(constitutional)原则和意识形态。因此,在自秦汉之后的传统中国,至少就文字记载的历史而言,家族伦理纲常与国家政治法制之间,就记载的文献来看,没有发生过突出如《安提戈涅》所展示的那种巨大的和毁灭性的冲突。相反,在长达2000多年的历史中,它们之间基本维系了一种互补的态势。
  我们还必须感叹,在传统中国,通过民间与儒家学者之间的长期互动,民间社区对儒家纲常伦理的具体化、礼仪化和符号化,并且让这个系统完全渗透了平民百姓的日常生活。那种繁复的称谓系统、复杂的日常生活中个体行为规范、婚丧嫁娶等各种社会礼仪(包括序列、座位、方位等)以及家谱和祠堂等,如果从这一角度来考察,我们会发现这些都是非常微观、系统且具体的制度。它们在不同场合都随时提醒一个具体个体在一个关系紧密的小社区中的位置以及与他人的关系中的位置,它们持续地规训着自然的人和他们自然的冲动,将之整合进入一个不断传承的天人合一的系统,并赋予他们的生活和努力以意义。也因此,它们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传统中国基层社会对以国家强力表现的正式政治制度的需求,节省了整个社会的治理成本。
  我并不是在赞美儒家的纲常伦理,更不试图将之神化、固化、绝对化和永恒化。前面的分析已经指出,从今天回头看,重视纲常伦理的前提并不是某个圣人的“文化”偏好,而是当时每个人都无法摆脱的小共同体,以及与之相伴的社会非流动性。而至少在今天的中国的广大地区,高度的工业化、商业化、城市化和陌生人化已经改变了这一前提,儒家纲常伦理作为整体的制度已经不再有效,而更多成为学者书柜中的“文化”。即使是在如今仍然广大的农业社区来说,就整体而言,在中国当代社会变迁的背景下,也失去了其存在的基本根据和合理性。
  还必须指出,即使在传统中国的小社区中,儒家注重纲常伦理以及这一制度实践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也是以牺牲一些在今天看来也许同样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的利益为代价的。如果从长时段来看,用历史目的论或进步论的观点看,我甚至无法说儒家的纲常伦理的这种历史语境的正当性或合理性就大于历史目的论或进步论意义上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这是一个说不清,无法完全明晰地予以经济分析的问题。因此,我从儒家进路来解读《安提戈涅》,只是试图指出儒家纲常伦理在特定时空的社会功能,促使人们去同情的理解并欣赏(而不是赞赏)儒家的这一制度贡献,理解其发生、存在和延续的意义。并且,不是作为一种文化思想残迹的意义,而是作为一种曾经是活生生的制度对于人类生存的意义,理解它发生的社会因果关系和功能关系。
  可以肯定,不同的读者,基于他们的前见和所关注的问题,会对儒家的纲常伦理有相当不同的评价。但这其实并不重要。因为,就现实的中国而言,这种制度已经不再系统存在了,恢复该制度的基础和社会条件也不存在了,它对中国当代社会已经缺乏实际的影响。因此,哪怕是我在此对儒家的纲常伦理给予了过高的学术和社会评价,都不会对已经和正在形成的当代中国以工商社会为基础的基本社会政治法律制度有实质性的影响。我的分析更多是追求智识性的启示,而这是学者的目标之一。
  七、结语
  作为本文的结语,我还试图对本研究做一点方法论的反思。其中有些可能是老生常谈,我将不予展开论述,但对于当代中国法学界,甚至一般的学界,仍然可能是有意义的。
  首先,精读经典文本的重要性。近代以来,随着西学东渐,许多西方的文献已经进入中国,甚至成了中国相关学科的经典文献或范例。《安提戈涅》就是其中之一。詹姆斯国王与柯克大法官的论争,70马伯利诉麦迪逊案71也都已经成为中国法学教育中的一些常见的范例。但是,尽管是引进了,介绍了,许多学者却没有仔细阅读这些文献或案例,往往是借助于一些二手文献的概括和归纳,或者简单地用下意识的中国传统范畴系统将之格式化。因此,在实际教学研究中,或者为西方学者之概括主导,或者由于粗略的中国式简单化阅读,这些具体、生动、复杂的故事往往只是变成了一个概念、一个符号、一个命题,有的甚至被严重的意识形态化了,失去了其揭示法学理论问题、人类制度和智识难题的潜在意义,也因此失去了其学术的活力及其在中国本土的繁殖力。我们必须改变这种状况。精读相关文献,在一个学术传统和构建的社会语境中,仔细研究其中的隐含的学理和实践问题,包括西方学者已经概括和阐述的问题,因此非常重要。这是真正开启我们心智,增加我们对西学乃至一切未知学问的前提。
  也不限于西学。其实,除了在法条上还有一点“抠字眼”外,今天我们许多学者对中国传统的或当代的文献阅读也很粗略。72由于没有这种精细的阅读,在这个意义上,当代中国只有被标签的“古典”,而实际上没有“经典”。也因此,传统的精读技能和标准,除了在传统的文史哲领域外,大致已经遗失。并且,也还没有系统开发出现代的精读技能,没有这方面的知识和技能传授。这种情况事实上已经影响了法学的发展和司法的发展,也影响了中国法学的理论提升。因此,在这个学术背景下,重提精读,对于中国法学的发展就不仅仅是一个一般的技巧问题,而是具有基础性意义的问题。甚至,这种态度、能力的培养对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都具有意义。
  然而什么是精读?在我看来,最主要的可能有两点,首先是,“我们思考的是事而不是词”(霍姆斯语)。文字是一个迷宫,人在其中很容易走失,忘记了对人物、事件、情境和由此产生的情理,或者说忘记了生活本身的逻辑。正如王朔所言:那些貌似形象、生动的文字概念往往会因其言之凿凿、确有深意而被读者轻易地接受了,当作生活本质牢固树立在头脑中。却对生活本身失去了热情,甚至产生轻视的情绪。“概念这东西有它很鲜明的特性,那就是只对概念有反应,而对生活、那些无法概念的东西则无动于衷或无法应付。从概念出发划出的曲线是一路向下的,最终到达下流”。73这是一个作家对自身阅读经验的反思,却也是值得任何读者注意的。此外则是细致,就是对于文本所描述的事件、人物或所讨论的问题的仔细的、设身处地的体会,要重视总体的和互文 的理解,不能只关心梗概、要点,不关心细节。否则,就只能人云亦云,从概念出发,从命题出发,从流行的意识形态出发,并且终结于此。
  其次,在接受和继受西学传统和学术思路的同时,我们也有必要和有可能与之进行某种程度的对话,展开分析批评和讨论,并在某些时候予以推进和拓展。在本文中,我就针对目前在中国有影响的三种西方学者的《安提戈涅》的解读,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分析和批判。可以肯定,就总体而言,中国学者可能还没有甚至永远没有能力同西方学者在西学领域中争高下,但是,这并不是绝对的。因为,首先,许多西学今天已经不再仅仅属于西方。中国的当代的学术,至少就自然科学和许多社会科学学科而言,已经是高度“西化”了。因此,在某些问题上,哪怕是在最为经典的西学领域,基于我们的智力和智性追求,基于我们的经验,不但有可能进入传统西学的领地,也有可能在边际上丰富和扩展这类分析。其次,由于学科的发展、交叉研究的兴起和信息的流通,我们今天的研究实际上也有了更多的新知识基础。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