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家庭伦理和女权主义——《安提戈涅》重新解读及其方法论意义
朱苏力
【全文】
“我的悲剧是在知识面前失去了自我”1。
—王朔
底比斯王俄狄浦斯得知自己拭父娶母,罪孽深重,因此去位,并客死他乡,留下二子二女。二子为争夺王位,刀兵相见。一子波吕涅刻斯率岳父城邦的军队攻打底比斯,另一子厄特俄科勒斯率底比斯军抵抗,两人都战死沙场。克瑞翁,俄狄浦斯王之母/妻的弟弟,继任底比斯城邦的王位。为惩罚叛徒,克瑞翁下令(一个实在法)不许安葬波吕涅刻斯,违者处死。俄狄浦斯之女安提戈涅挑战克瑞翁的政令,认为哥哥即使是叛徒,也应当得到安葬,因为人死了入土为安是天神制定的永恒不变的不成文法。克瑞翁判安提戈涅死刑—将安氏关进墓室,让其自然死亡。安提戈涅的未婚夫、克瑞翁之子海蒙为了爱情而自杀,并导致其母即克瑞翁的妻子自杀。克瑞翁陷于极度的痛苦。2
一、三种解读
这就是古希腊伟大剧作家索福克勒斯的著名悲剧《安提戈涅》的故事梗概。西方学者对这部文学经典有很多法理学的或有法理学意义的解释,在当代中国比较有影响的大致有三种。
第一种是一种自然法或高级法的解释。即认为安提戈涅挑战克瑞翁的法令,代表了永恒不变的、普遍的自然法或高级法((higher law,准确翻译应为“更高的法律”)对实在法的挑战。这种观点的今日流行主要是随着改革开放后一批西方法学著作的中译,其中影响比较大的是1987年博登海默《法理学》的解释,3此后在中国法学界一直占了主导地位。在这一传统中,通过某种程度的解释,《安提戈涅》被视为是反映了自然法思想的最早历史标志之一。4
尽管同样作自然法解释,但一般说来,外国学者更多强调此剧展现了自然法(或高级法)与实在 法的冲突与张力—一个描述性命题,即使最后的结论不同,但他们都做出了比较细致的理解和分析。而中国学者在介绍、引用或概括此剧时,则总是倾向于结论认为自然法高于或应当高于实在法—一个规范性命题。并因此,中国学者一般倾向认为,安提戈涅是道德上、道义上高于克瑞翁的英雄。5即使有些中文论文对该剧作了比较细致的制度文化背景分析,但也还是可以看出受制于这一命题和概念的痕迹。6
第二种法理学解释反映在黑格尔的《美学》等著作之中。7黑格尔认为古希腊悲剧常常反映了 “城邦政权所体现的带有精神方面普遍意义的伦理生活和家庭所体现的自然伦理生活”这“两种最纯粹的力量”之间的矛盾,而《安提戈涅》是反映这一主题的“最优秀最圆满的艺术作品”。在黑格尔看来,克瑞翁和安提戈涅的主张都有正当的理由,并且都是“绝对本质性的”主张。作为国王,克瑞翁有义务维护城邦的安全、维护政治权力的权威和尊严,必须惩罚叛徒,保证法令的统一执行;而安提戈涅感到自己有义务履行当时同样神圣的且有自然血缘关系为支撑的家庭伦理责任。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明确声称这种对立和矛盾“是最高的伦理性的对立,从而也是最高的、悲剧性的对立”。8
黑格尔的解释体现了他一贯的哲学思想,强调对立统一,强调否定之否定等等,着重思辨。由于他的分析主要围绕一系列美学问题特别是悲剧的定义展开,因此,这种解说在中国文学戏剧界影响较大;9在中国法学界,至少到目前为止,几乎没有什么回声。10
第三种思路是女权主义法理学解释。这一思路其实—至少—也可以追溯到黑格尔,并且在我看来,后代对该剧的女权主义解说就总体而言没有超过黑格尔。11但这种解说进入中国是经由美国的女权主义法学和法律与文学这两个运动(其中也往往伴随着对自然法思想的讨论)。首先是90年代中期以来波斯纳著作的中文翻译,此后有个别中国学者再次介绍了这一分析思路,但影响同样不大。这一思路强调安提戈涅与克瑞翁的冲突既是一种男权与女权之间的冲突,也体现了女权主义法理学与男性实证主义法理学之间的冲突。基本理由是,从法律思维方式上看,女性更关心家庭亲人,强调对具体的人的关切,而男性则更注意抽象的规则,往往陷于法条主义。
从思维类型的角度来看,第三种思路与前两种思路没有根本性的冲突。12女权主义思路的特点在于它的一个基本前提:法律判断或思维的差别不是来自思维方式的差别或知识的差别,而是来自思维主体的差别;由于与男性相比其他种种生理心理的差异,女性天生更关注家庭(黑格尔的家庭伦理思路),或者总是更注意以天理人情来挑战或制约或平衡实在法(自然法思路)。
这三种法理学理解都是可以接受的,也都有一定的文本根据。由于人们的前见和当下关切不同,由于人们的阅读方式和阅读情境不同,自然会对《安提戈涅》概括不同。在这个意义上,任何解读都注定是地方性的,甚至是高度个人性的;只有人们更愿意接受的理解,而没有一个唯一真确的理解。
但是,在中国语境中,直接接受或诉诸西方学者的这类概括或解读是有问题的。因为对作品主题的抽象概括总会带来简单化,因此会忽略了文本许多细节可能具有的某些特殊的或/和一般的法理学寓意。与这一点关联,中国学者匆忙和草率接受西方学者的这类概括判断,常常还会带来另外两个问题。一方面,可能用中国的习惯性思维充实西方学者的这些抽象概括,因此导致一种明显的误解。例如,把自然法与实证法有冲突这一描述性命题解读为自然法高于实证法的规范性命题,就明显带有浓重中国传统思维印记的、简单的善恶判断。另一方面,匆忙接受会令中国学人忽略了基于中国人思维习惯或进路对作品的其他可能的解读。
针对上述三种有影响的思路,本文坚持语境化进路,反对本质主义的解读,试图展现和论证《安提戈涅》本身蕴含的丰富性。细密的细节分析将表明,该剧蕴含的冲突要比任何抽象概括都更为复杂和深厚。因此,在诉诸经典时,在可能的条件下,中国理论法学的学者应当直接面对文本,关注细节,进行多视角的理解和反思,不能仅仅借助第二手资料做出一种教义化的概括。
本文还有另一个追求。在我此前的一些有关法律与文学的论文中,13我一直努力用现代主要来自西方的社会科学理论思路来考察研究中国的传统戏剧的法律问题,力求作出更为现代的和“西化的”解说。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在这些研究中,我的思路和进路都更多是西学的,只是材料是中国的。我不想给人留下一个印象或误解,中国学术研究的唯一出路就是西化,中国传统的学术视角和思路在现代对于这个正在全球化的世界已经完全没有任何意义了。除了进一步展现我在本文中追求的历史的研读方法,本文希望用普通中国人的眼光和很少的一点儒学眼光来考察《安提戈涅》这部西方的经典,希望通过这一努力能够展示中国传统学术的认知潜力,引发更多的学术自信和自觉。
二、什么样的自然?—情境化的解读
抽象来看,上述三种解读都言之成理。但是如果放到文本以及与这个故事相关的事件脉络和时代背景中来看,自然法的解说和女权主义的解说显得有点牵强,而黑格尔的解说过于思辨且概念化。
首先,严格说来,在反抗克瑞翁之禁葬令时,安提戈涅并没有引证“自然法”概念。无论是《安提戈涅》的中、英文译本都没有使用相应的或诸如natural law或law of nature或nor ms之类的概念。文本中,安提戈涅几次明确提的都是“神制定的法律”。14
其次,从思想史上看,也不可能。最早提出自然法思想的是斯多葛学派。即使以其创始人芝诺 (公元前350 - 260)起算,距离安提戈涅事件发生的英雄时代(公元前1400年一前1100年之间)最少有约8百年之久,距离索福克勒斯写作《安提戈涅》时(公元前441年左右)也有100多年。因此,从发生学的视角看,安提戈涅以自然法抵抗实在法的说法只是后人对这一故事的一种解释和追认。
由此,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诸如美国学者考文以及其他人要提出“高级法”( higher law)的概念:一来可以避免这种时间错位的尴尬,二来可以用这个模棱两可的概念把安提戈涅同之后的自然法传统联系起来—毕竟,安提戈涅主张了神定法高于实在法。而且从知识谱系的观点看,现代的学者也的确可以把自然法思想的脉络向前延伸,认定这是最早的自然法思想的萌芽;或者—为了法学分析研究的必要—基于建构的法律思维类型,将安提戈涅的主张归类为自然法。
但是,这两种努力都没有认定,也不试图认定,神定法或自然法或高级法一定高于实在法,而只是指出了,在人类有关法律问题的思考中,一直有自然法与实证法的冲突,这在抽象的理论层面构成了法理学的一个久远的问题。这些学者都没有简单赞赏或认可安提戈涅的观点和实践,甚至有学者认为,自然法思想只是一种法学的元理论,与具体的法律实践并无直接联系,因此很难作为具体法律适用的稳定基础。15
第三,从实践上看,自然法概念对于理解安提戈涅的行动并不重要。即使安提戈涅提出了自然法高于实在法的命题,也不等于安提戈涅是在自然法的推动下或是因为有自然法支持才去违抗禁葬令的。安提戈涅只是用自然法来为自己的行动辩解,是一种说辞,一种正当性的论证。我们不能混淆了行动的原因(cause)、动机(motivation)和为行动辩解的理由(reason或argument)。安提戈涅只是渴望如此行为,无论是基于亲情还是其他;有或没有自然法或其他的理由,有多大理由,对于安提戈涅都是次要的,都可以找出来。将安提戈涅的动因归结为自然法,这种看法夸大了理论的作用。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