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艰苦创业为荣”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与“以辛勤劳动为荣”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前者着眼于吃苦耐劳精神的发扬,反对享乐堕落;后者则着眼于勤劳致富,反对不劳而获。但两者在《
民法通则》中的体现却十分一致,该法通过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等规定,鼓励人们艰苦创业,避免骄奢淫逸给人们带来的空虚。同时,我们必须承认骄奢淫逸的生活在现实社会中,多与金钱与性联系在一起,一些人沉迷于玩弄异性之情感和身体之中,尤其是女性在这种腐化堕落的生活中,更容易成为受害。于是,作为“人法”性质的《
民法通则》,旗帜鲜明地规定了“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男女平等的民法思想也是在告诫那些玩弄女性之人“骄奢淫逸”是一种可耻行为!如果因此给女性带来身体上的伤害,《
民法通则》又通过民事责任的形式对其受害权利进行救济,例如,第
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对其他诸如肖像权、名誉权等具体人格权的侵害,受害人则可以按照第120条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对有些领导干部在执行职务中的“骄横”行为给他人造成侵害的,依据《
民法通则》第
121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智力劳动中,同样提倡艰苦奋斗,反对骄奢淫逸。以著作侵权为例,近来在学术界又掀起一场又一场抄袭丑闻,以至发展为“剽窃风波”,对学术之纯洁造成了干扰。这种喜欢剽窃之人其实就是一种“骄奢淫逸”之耻辱,与正确的社会主义荣辱观背道而驰,应受人们的谴责。《
民法通则》也在119条明确规定了版权侵权的民事责任,认为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小结
我的上述粗略研究表明,在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视野下,《
民法通则》无疑通过它仅有的156条法律规定,较为全面地体现了胡锦涛总书记力倡的“八荣八耻”这一社会主义荣辱观。当然,《
民法通则》不能涵盖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全部内涵,社会主义荣辱观更不能照应《
民法通则》的全部规范,但两者却是互相交融的。不容置疑,社会主义荣辱观这一重要思想是“深刻而全面的”,也是指导“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为人处世的生动教科书,作为新时期的领导干部、人民大众与青少年学生,当以此为思想和行动的指南,认真领会其精神实质,全面贯彻落实。但在具体落实的过程中,要注意防止两种极端倾向:一是依然像贯彻落实“依法治国”、“以德治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那样,把社会主义荣辱观当作“口号”大肆渲染,到处拉横幅、遍地树牌坊。单纯通过这种“惟恐他人看不见”的方式来贯彻落实社会主义荣辱观,是“形式主义作风”、“官僚主义作风”的显露,本身就与中央“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总要求很不合拍。如果不真正从每个人——首先是领导干部——的内心思想深处烙上“荣辱观”的印迹、不是真正从每个人——首先是领导干部——的实际行动上检讨“荣辱观”的实践,那么,这在本质上其实也是一种耻辱,是一种背离人民之耻、愚昧无知之耻。另一个极端是依然像贯彻落实“依法治国”、“以德治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那样,把社会主义荣辱观“妖魔化”、“神秘化”,把本来十分通俗而经典的重要思想描绘成一种“艰深晦涩”的深奥理论,并到处开场宣讲,这样不仅让广大普通老百姓看不懂,也让一些学界专业人士读不懂,更让领导干部听不懂。这看似是一种荣耀,其实做得过火了,也就成为一种人见人笑的耻辱了,同样是一种背离人民之耻、愚昧无知之耻。显然,这两种极端倾向都偏离了党中央的要求,念歪了这本“荣辱之经”。
因此,我的观点是:对“社会主义荣辱观”不必只作华美绚丽之文章,大张旗鼓、声势浩大,也无需摆高深莫测之谱,故弄玄虚、耍玩深沉。只要每个人结合自己的内心思想以及本职工作或者所学专业,时刻自我反省、珍视岗位职责、爱惜学习机会,吃透“荣辱观”之思想内核,并且转化为实际行动,作为鉴别自己日常行为的一根标尺,也就算真正落实了“社会主义荣辱观”。今天,我作为一名社会主义青年,以民法学教师的身份,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视角,重温了20年前颁布的《
民法通则》,解读了其中蕴涵的丰厚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思想,这不仅让我对《
民法通则》所直接确立下来的民法规则又有了新的认识,而且还让我对《
民法通则》所间接散发出来的民法精神又有了新的体验。尽管民法规则作为一种法律规范,是对人们行为的最低要求,但民法规则背后的民法精神,却是对人们思想和行为的最佳安排。把这些规则和精神化作实际行动的指导思想,这其实就是在踏踏实实地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