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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荣辱观视野下的《民法通则》

社会主义荣辱观视野下的《民法通则》


李绍章


【关键词】社会主义荣辱观 民法通则 民法规则 民法精神
【全文】
  土生阿耿法治夜话系列网文:
     社会主义荣辱观视野下的《民法通则
     土生阿耿
  2006年3月4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在亲切看望出席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的政协委员时,提出“要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坚持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胡锦涛同志这段重要论述,在代表委员中引起了强烈反响,它“犹如春风拂过江面”,在出席两会的代表心中“荡起阵阵涟漪”。一时间,全国上下,掀起了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学习热潮。
  土生阿耿作为一名中国青年公民,也及时投入到了对胡锦涛总书记“八荣八耻”重要讲话的学习中来,深刻领会了社会主义荣辱观的精神实质,并下定决心以此为契机,进一步牢固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作为一名民商法专业的学习者,作为一名高校法学教员,我想把社会主义荣辱观与我的本职工作结合起来,与我国《民法通则》结合起来,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视角来重点分析一下“八荣八耻”在我国《民法通则》中的生动体现。中国《民法通则》于1986年4月经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距今已20年了,这部调整社会主义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为广大领导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提供了民事法的指引作用。本文的写作目的,一方面是为了学习贯彻社会主义荣辱观,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纪念《民法通则》颁布20周年。
      一、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
  “热爱祖国”在民法上的直接表现就是民事活动要遵守国家法律,不能危害或者侵犯国家利益,对国家所有的财产也应尊重国家所有权。为此,《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一国领域有公共道德、利益、秩序和财产,这是祖国“体面”存在和在尊严中不断发展壮大的要素体现,《民法通则》在总则中宣称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要维护祖国领域的公共道德、利益和秩序,这就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要以“热爱祖国为荣”,而凡是在民事活动中不尊重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者,严格说来,都是“危害祖国”的耻辱行为。为此,《民法通则》在法人民事主体的特别责任上、在民事行为的效力确认上、在国有财产保护上、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上,都非常关注祖国的利益。
  例如,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都作为民事行为无效的确认依据,旨在告诉人们凡是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都会被给予“行为无效”的价值判断,并且这种无效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并且还要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民法通则》第49条还规定了企业法人“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企业法人的经营行为也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一旦危害了国家利益,不仅是一种耻辱,反而可能会受到刑事责任这一法律责任体系中最严厉责任的追究;在国家财产上,《民法通则》第73条规定:“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这是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在《民法通则》中的贯彻和体现,并且在第79条规定了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应归国家所有,在第80条和第81条对国家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以及矿产资源的使用和处分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作为一种法律责任的保障,在民事责任方面,《民法通则》以侵权行为的民事规制方式对侵犯国家财产的行为进行了调整,在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财产,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第109条则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这一条形式上是在规定对受害人的赔偿或者补偿,但在另一层含义上又是在发挥法的激励功能,对保卫国家财产的人提供法律安全保障,宣示出了“热爱祖国为荣”的光荣观;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适用方面,《民法通则》依然不忘祖国,在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些直接体现祖国利益和荣誉的规定,放置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视野下,都是对“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之荣辱观的经典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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