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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哈啤”案的几点思考——兼论商品特有名称的法律性质及其保护

RobertP.Merges,PeterS.Menell,MarkA.Lemley,ThomasM.Jorde著:《新技术时代的知识产权法》,齐筠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0月版,第445页。
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5月版,第413~414页。
卢修敏:《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不宜进行专用保护——兼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款规定》,《法学》1996年第5期。
美国法上的商业外观(tradedress)最初主要是指产品的标签(label)与包装(packaging)以及它们构成的总体形象,后来扩展到产品的全部视觉效果和总体形象,包括尺寸、形状、颜色或颜色组合、图案、表示、声音,甚至营销技巧等特点,还包括提供服务的店堂的装潢设计风格。参见林晓云、沈况:《汽车外观设计引发的法庭大战》,载http://www.chinaiprlaw.com/lgxd/lgxd56.htm,2005年8月21日访问。
参见《美国法典》第1125条(《兰哈姆法》第43条):禁止虚假来源标志和虚假描述:(a)(1)任何人,若在或粘附在商品或服务上或商品的任何包装上,商业使用任何文字、术语、名称符号或图案、或以上各项的任何组合、或者使用任何错误的来源标志、虚假或误导性事实描述,(A)可能造成混淆或错误,或欺骗此人与他人有附属关系、联系或联合,或者其商品、服务或商业活动是他人创作、支持或准许的,或者(B)在商业广告或宣传中,虚假陈述他或她的或他人的商品、服务或商业活动的性质、特点、质量或地理来源,应该在由相信该行为而损害或有可能损害其利益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中负责。
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第20条:事业就其营业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务,不得有左列行为:(一)以相关大众所共知之他人姓名、商号或公司名称、商标、商品容器、包装、外观或其他显示他人商品之表征,为相同或类似之使用,致与他人商品混淆,或贩卖、运送、输出或输入使用该项表征之商品者。……前项规定,于左列各款行为不适用之:(一)以普通使用方法,使用商品本身习惯上所通用之名称,或交易上同类商品惯用之表征,或贩卖、运送、输出或输入使用该名称或表征之商品者。……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商标工作的回顾》,载http://www.iprp.com.cn,2005年8月9日访问。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1992-1999年合订本知识产权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549~553页。
《人民法院案例选》(1992-1999年合订本知识产权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9月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编:第564~569页。
RobertP.Merges,PeterS.Menell,MarkA.Lemley,ThomasM.Jorde著:《新技术时代的知识产权法》,齐筠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0月版,第20页。
张瑜凤:《仿冒行为之案例研究》,台湾三民书局1995年版,第62页。
,第312~314页。
,第543页。
]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cn/news/2005/2005 07 22/26/602875.shtml,2005年8月2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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