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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见棺材不掉泪——试看《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的最后命运

 第三,最高法院对落实规范制定了令人振奋的具体目标。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电视电话会议上表示,要通过行为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力争用2至3年的努力,使法官的行为和形象有明显的进步和改观,让人民群众满意。也就是说,到2008年北京奥运之前,这个规范将进一步完善并且得到全面落实。
 三、李副厅长“金蝉脱壳”又说明了什么?
 然而,就在10几分钟之后,李副厅长一招“金蝉脱壳”,又使《法官行为规范》的“无边法力”瞬间消失得无影无踪!这究竟又说明了什么?到底又是在哪里出问题了?“93条”的最后命运又将如何演绎?
 有了良法之后,紧接着就是如何实施的问题了。最高法院政治部主任李克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出台这部规范的背景,是社会公众对法官行为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法官行为与司法的公正、与法院的形象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并直接关系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而当前确实有些法官“不严格依法办事,裁判不公、乱执行,忽视或干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态度生硬、敷衍塞责,引起群众不满,导致对司法公正的怀疑。” [4]因此,实施这部《规范》,简单地说就是通过处理法官行为不规范的问题达到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目的。
 根据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方法论原则,有必要对当前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作个简单分类。中国内地现有法官190627人[5],《公务员法》第36条规定,法官可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类。很显然,这四种法官的数量都比较可观,他们的身影我们都容易见到,对这四种法官我们都有不同的印象和感受,当然也就有不同的期望。就落实“93条”而言,优秀法官如宋鱼水,重在鼓励,发挥表率作用;称职法官,重在学习,巩固思想认识;基本称职法官,重在监督,防止出现偏差;不称职法官,重在惩处,叫他得不偿失。从贯彻落实的角度来看,他们对“93条”的敌视性、阻碍性和破坏性程度,不称职法官最大,基本称职法官次之,称职法官再次,优秀法官最小。因此,贯彻落实措施的主次顺序应该:一是惩处,二是监督,三是学习,四是鼓励。
 回头再来看目前的贯彻实施情况。2005年10月24日,在全国法院贯彻《规范》电视电话会议上, 曹建明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提出四项要求[6]:第一,要加强学习培训,强化思想教育。第二,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落实力度。 第三,要发挥表率作用,注重典型引路。 第四,要广泛开展宣传,接受社会监督。两者对比,不难发现,在最高法院的统一部署中,倚重最大的还是法院的内部监督管理和法官个人的“良知发现”,带有浓重的基于性善论传统的人治色彩。正如全国法院历次专项整改活动一样,如果决策者没有放弃对法官权力自我限制的幻想,所谓的“规范法官行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只能是抓着自己的头发把自己提起一样,不过是一种良好的愿望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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