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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非典”看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

  2.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最大的难点就是如何合理确定信息公开与不公开的界限和范围。笔者认为确立信息公开的范围应以充分保证公民知情权的前提下不损害国家安全与其他社会公共利益为原则。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就是政府信息公开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因此,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以外都要公开。根据国际惯例及我国的实际情况,信息公开的例外情况应是:(1)根据《保密法》被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2)根据其他法律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3)与公众无关的、纯粹的机关内部从事规则与事务;(4)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者以不公开为条件由企业向政府机关提供的其他信息;(5)分开后能确定特定个人身份的个人信息(有例外情况);(6)政府机关决策过程中,政府机关之间或政府机关内部的研究、建议讨论或者审议,一旦公开会影响决策过程或造成公众混乱的信息;(7)与刑事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犯罪侦查、公诉、审判与执行刑罚或者影响被告人公开受审判权利的信息;[6](8)法律规定的其他信息。
  需要说明的是,随着民主制度的发展,公民的知情权越来越受到重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也越来越大。例如,公职人员的一些原属隐私权的范围内的东西应该公开,因为他们的个人情况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
  3.信息公开的方式、渠道。
  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可按公开的原因的不同分为主动公开和被动公开两种。主动公开是指信息公开的义务机关主动将自己所掌握的与公众的利益相关的大量信息通过一定的渠道予以公开。具体来说,政府信息公开可采用下列方式:设立统一的政府综合门户网站;定期公开发行政府信息专刊或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媒体发布政府信息;设立固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厅、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定期召开政府新闻发布会;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等等。最近,上海市政府启动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就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一种好方式。
  被动公开是指在信息公开权利人向义务人申请,要求义务人公开其掌握的大量信息以及权利人掌握的有关自己的政府信息时,义务人将信息予以公开,如在政府实行行政处罚时,相对人有要求获得诸如决定部门、决定程序、决定依据和理由、决定结果、救济途径和时限等有关信息的权利。
  4.信息公开的保障措施。
  没有一定的保障措施,信息公开将流于形式。对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去考虑:
  (1)建立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和考核制度。信息公开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应该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通过各种渠道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立相应的检查、考核机制,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和考核。比如在各公开义务人内部开展评议活动,听取其工作人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通过举办各种民主活动,广泛倾听社会各界的意见;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投诉电话和信箱,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或失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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