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
知情权呼唤政府信息公开,但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在哪里呢?它的社会价值又是什么?笔者认为其意义和价值主要有:
1.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务公开的窗口。政务公开是廉政建设的基点,是实行行政管理民主化、公民参政议政的前提,也是建设高效政府的要求。而要实行政务公开首先得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因为信息公开是政务公开的窗口,没有信息的公开是难于做到政务公开的。也只有信息公开才能改变行政管理神秘化、不规范化现象的存在。
2.政府信息公开有助于营造公开透明的信息环境。WTO对政府信息公开提出了两大原则:公开性原则和透明度原则。政府作为WTO国际贸易体制和相关法规、政策最主要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应通过各种方式公开其掌握的信息,这样才能建立公平竞争的经济发展软环境,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可以说公开透明的信息环境是我国发展市场经济以及加强与世界各国人民交往的前提。
3.政府信息公开是沟通媒体和公众的桥梁,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前提。政府的权力是用来为人们服务的,是以人们的权利为基础的。政府只有主动公布其施政方针、奋斗目标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相关信息并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才能取得群众的信任。也只有这样,政府才能了解群众的呼声,才能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监督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而公民要有效地行使监督权,就必须掌握相关的信息,否则监督什么、监督谁都无法确定。
4.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及防止政府权力腐败的有效方法。没有充分的知情权,公民就难于行使自己的基本权利,而要保障知情权的实现就必须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的充分公开是有效防止权力腐败的一剂良药,正像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停止。”[4]杰佛逊也说过:“阳光能够杀病菌,路灯可以防小偷”。
三、 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法律制度
1. 信息公开的主体。
信息公开的主体比较广泛,如美国的《信息自由法》适用于联邦政府的所有行政机构,包括各个行政部门、军事部门、政府控制的企业、政府部门所属的其他机构。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可分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信息公开的权利主体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主要是各级政府部门。具体来说,包括中央行政机构和地方行政组织。中央行政机构有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及临时机构等。地方行政组织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关、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如行政性公司、经授权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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