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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抵押与银行抵押担保业务研究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抵押物登记的机关是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辅之于其他登记机关。由于抵押物登记的机关不同,在实践中操作起来就非常不便。所以建议银行在与企业签订合同时最好在合同中载明抵押物登记的情况,以便日后备查。
  3.财团构成。根据《担保法》有关规定,不动产、动产及权利都可以用来抵押。需要注意的是,银行不得就下列财产签订抵押合同: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以及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中的精神权利等。如果抵押财团中含有上述财产,那么在该财产上的抵押权是无效的。
  4.财团的保全。在财团抵押成立后,银行应该注意企业的经营状况,特别是企业对抵押财产的处分。因为抵押权的约定并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仍可对抵押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银行可以要求与企业签订书面合同,约定企业不得将财团中财产再次抵押或质押,或者在征得银行同意后才能转让,并以转让所得的价款继续提供担保。
  当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银行应该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银行应该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依《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银行行使债权保全的权利主要包括停止侵害和排除妨害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当然,即使企业在财产上再次设定担保物权后,银行仍然可以借助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来保护自己的债权。
  5.财团抵押权的实现。当银行债权到期并且也非银行方面的原因企业不履行已届清偿期的债权时,银行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银行可以依法与企业商议以抵押物折价,或将财团拍卖、变卖后就其价款优先受偿。除事先约定,财团担保的范围及于利息、银行行使财团抵押权的费用等。财团抵押的标的物若有加工、附和或者混合的情形,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加工物、附和物和混合物。需要注意的是,当企业进入破产还债程序时,实现破产程序的费用、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税收以及职工或雇员的工薪收入是优先于财团抵押权受清偿的。
  6.财团抵押与其他普通担保物权并存的处理。当财团抵押与普通抵押权或质押权共同存在于同一财产时,如果为同一人,则两者不发生冲突;在二者并非同一人时,财团抵押和其他担保物权以其设定的先后顺序来确定其效力,设定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于设定在后的担保物权,同时设定的按债权比例接受清偿。但当在财团抵押财产上有留置权存在时,留置权的效力优先于财团抵押的效力(留置权人在占有留置物时,明知留置物上已经设定财团抵押权的除外)。当然,银行应该尽量限制企业在设定财团抵押后又将财团中的个别财产再行设置其他担保物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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