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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抵押与银行抵押担保业务研究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传统的担保方式越来越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企业需要融资的规模越来越大,特别是如公路、桥梁、隧道、城市供水及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项目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所需资金数额巨大,在现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只有通过融资渠道解决。但银行也是一个盈利企业,它必须考虑自己资产的运行安全。如果采用传统方法在企业某个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或其他担保物权,担保能力是非常有限的,银行提供大额贷款的风险比较大。如何解决资金的迫切需求和担保能力的有限性的矛盾呢?这就需要采用新型的担保方式才能实现。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浮动担保方式和大陆法系采用的固定式财团抵押方式就能满足这个需求。日本民法上的规定则更加完善,它既有固定式的财团抵押制度,上世纪50年代后又引进了英美法系的浮动式财团抵押制度。[8]所以我国完全可以借鉴这种担保方式,从而为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二) 采用财团抵押的意义
  从银行角度来说,采用财团抵押符合银行经营“三性”原则。首先,符合安全性原则。前面我们分析了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在注意盈利性和流动性同时,还须注意资产运行的安全性原则。所以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就会考虑企业的担保能力。如果采用财团抵押,银行就无需担心大规模融资过程中企业担保能力不足的现象。因为企业提供的抵押财产构成一个整体(即财团)来有效地担保银行债权,而且财团中的组成物非取得银行的同意,一般是不能从财团中分离出去的。既便是企业将财产再次抵押或者企业日后不归还贷款,银行也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来保护自己的资金安全,这样银行的债权就有了可靠的保证。其次,符合盈利性原则。企业获得了银行的融资后更能使生产经营顺利进行下去,资本周转速度快,企业经营效益好,也就能较早归还银行贷款。这样,银行资金的周转速度就快,盈利性也就高。
  从企业角度来说,采用财团抵押方式能获得较大的融资。财团抵押将企业财产视为一个整体,这样就能充分发挥财产的担保价值,增强企业的担保能力。因为企业的各项财产是企业财产的有机组成部分,如果相互结合、相互配合,那么就能发挥其最大的使用效能。特别是市场经济得到充分发展后,企业的融资需求越来越大(特别是在国际项目融资中更是如此),如果按照传统方式设定担保,单个担保物的价值远远不及需要担保的价值,这样就不能为银行贷款提供有效担保。在没有适合的特定的财产来提供担保时,采用财团抵押就能有效地弥补企业担保能力不足的问题,银行提供贷款的可能性就大。再者,企业在其财产上设定了财团抵押后,仍可充分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企业在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可继续使用其担保财产(虽然这种使用受到银行的一定限制),手续简便,又有灵活性。
  总之,在充分发挥财产的担保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基础上,财团抵押既能满足资金的提供者的要求,又能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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