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这里的“一并抵押”既非是共同抵押,也不是浮动担保。共同抵押与财团抵押不同,它是在多个标的物上成立多个抵押权来共同担保同一债权,设定抵押权的数个财产是彼此独立的,而不是像财团抵押一样数个财产集合成一个整体来担保同一个债权。笔者倾向于将“一并抵押”理解为财团抵押。虽然它没有具体规定财团抵押的主体、标的范围、特征、设定及行使等,但这是可以在实际中加以规定的。
值得一提的是,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指出:“在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将其全部资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因而使该债务人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侵犯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4条、第
5条的规定,应当认定无效。”有学者据此认为我国没有财团抵押这种担保方式。对于这个批复,笔者认为我们应该正确理解它的含义。它主要是针对债务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处分其财产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作的,并没有否定财团抵押的存在。首先,财团抵押并不是将企业全部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其次,如果企业将其部分财产设定财团抵押而并不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这是完全可以的。
三、 银行担保业务中采用财团抵押的必要性及其意义
(一)采用财团抵押的必要性
商业银行是独立法人,是企业,但它是以经营货币资金授信业务的特殊企业。它在经营管理的方式、方法上与一般的工商企业有很大不同。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上一般要遵循“三性”的经营方针,即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7]盈利性是商业银行的基本方针,能否赢利直接关系到银行的生存和发展。银行资产的流动性体现在资产和负债两方面,它是指银行持有的资产的变现能力,变现能力高的资产流动性就强。安全性是指银行的资产、收入、信誉等免遭损失的可靠性程度。它既体现在全部资产负债的总体经营上,也体现在每项个别业务上。安全性不仅关系到银行的盈利,而且关系到银行的存亡。事实证明,银行破产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银行资产的安全性不高。
在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是其资产业务,而贷款业务至今仍然是商业银行最为重要的资产业务,贷款利息收入占商业银行收入的一半以上。同时,通过向客户发放贷款,银行可以加强与客户的联系,从而有助于商业银行其他业务的拓展。由此可见贷款安全的重要性。那么,银行在贷款业务中如何来保证自己的债权不受影响呢?贷款担保是一种有效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