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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抵押与银行抵押担保业务研究

财团抵押与银行抵押担保业务研究


肖祖平


【摘要】财团抵押担保方式对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银行在贷款担保业务中采用财团抵押非常必要,它既能保证银行资金的运行安全,又能满足企业融资的需要。我国民法上并未明确规定财团抵押,因此,应注意财团抵押在银行担保业务中可能会出现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财团抵押;银行;抵押担保
【全文】
  1995年6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它是一部规范和调整担保行为的基本法律。这是我国民事立法上的一件大事,对我国经济建设起了很大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担保制度价值的日益多元化以及担保类型的不断增多,企业作为融资主体,以其整体财产提供担保已成为一种趋势。遗憾的是《担保法》对实践中被广泛采用的以企业整体财产为标的物的担保问题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担保法律制度,采用财团抵押这种担保方式对我国的经济建设将会有很大的帮助。为此,笔者欲从银行贷款担保的角度对财团抵押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探讨财团抵押在我国银行贷款担保业务中的运用。
  
  一、   特别抵押权中的财团抵押权
  
  根据立法和实务,我们可以把抵押权分为一般抵押权和特殊抵押权。特殊抵押权是指法律上有特别规定的在某一方面有一定特殊性的抵押权。有的学者是从标的物的性质、类别上去区分一般抵押权和特殊抵押权的。笔者认为我们不应从标的物的类别上去区分它们,因为在我国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以及以其他财产为抵押标的现象都存在,我们不能说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抵押权为一般抵押权,而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抵押权就是特殊抵押权。通常认为特殊抵押权一般包括共同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财团抵押权和所有人抵押权等。
  (一)财团抵押权的概念和分类
  财团抵押权是以企业所有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构成的财产整体为标的物而设定的一种特殊抵押制度。这个财产整体是由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集合而成的,它是不动产、动产和权利等的组合。企业不动产中的土地、厂房,动产中的机械设备、交通工具以及无形资产中的专利权、商标权中的财产权等均可作为财团的组成部分。因此,它与一般抵押权仅由不动产、动产或权利中的单项构成而不同。“财团既非单纯之不动产,亦非单纯之动产,又非单纯之权利,而是它们之综合,故财团抵押是一物一权主义的例外。”[1]财团抵押权是随着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企业需要大规模融资而产生的。财团抵押权一般又可分为浮动式财团抵押和固定式财团抵押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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