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晚清到五四
宪法,我们是在建立一个现代国家,直到现在,现代化的任务也没有完成。五四
宪法取代共同纲领,追求激烈进步,作为实际结果,后来就冒进,导致民族灾难。“七五”
宪法又要将革命不断继续下去,人为制造、凸现“制宪权——宪定权”[6](constituent power V. constituted power)的对立,
宪法稳定已经没有任何可能,也没有任何意义了。革命本身是反
宪法的,制宪权本身是至高无上的权力,是没有限制的。
对无上权力的向往是每一代人共有的,所以每一代人都有一种重新制定
宪法的冲动。这就是宪政的“当代性”(temporality[7])症结,不同国家不同时期都存在,区别在于表现的形态,激烈的表现是重新立宪,甚至一届政府一个
宪法,而美国式的表现乃是日常
宪法解释。1954
宪法表现出很强的当代性诉求,强调自己时代的独特性,而这种独特性被标成为进步。中国二世纪七十年代后革命运动是终结了,但我认为革命、进步、立宪的逻辑还没有终结。而且我们一直到现在为止,主流观念认为进步就是
宪法。比如八二
宪法以后,土地制度改革是先于
宪法修正先搞起来的。在这里,进步就是
宪法,是最高的法,进步概念的内涵和形式过去是革命,现在变成经济发展了。近代以来留给我们一个艰巨的任务,那就是如何使
宪法从富强之道成为自由之法,国家如何由目的统治(telocracy)转变为规范统治(nomocra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