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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视野下的国际海运一切险承保范围之确定——兼论其对保险索赔举证责任的影响

我国法视野下的国际海运一切险承保范围之确定——兼论其对保险索赔举证责任的影响


黄海


【摘要】人保海洋运输货物一切险条款是目前国际海上货运保险最常见的格式,因其文字欠缺对“外来原因”和“全部或部分损失”的实质界定,其承保范围究竟是“列明式”的,即仅限于平安险、水渍险及11种附加险,抑或“开放式”的存在较大争议,也是亟待解决的审判难点问题之一。按照我国《合同法》下合同条款解释规则以及《保险法》、《海商法》的相关规定,一切险条款的承保范围应当参照伦敦协会条款,采用“一切险减去除外责任”的方式予以确定,即承保保险单上列明的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只要该风险具有意外的性质,但存在“损失必须系运输途中产生”等必要的限制。同时,明确人保一切险条款承保范围对保险索赔的举证责任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关键词】国际海洋运输货物 保险 承保范围 举证责任
【全文】
      
   在司法实践中,当涉案保险单适用1981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一切险条款(以下简称人保一切险条款)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承保范围,是亟待解决的审判难点问题之一。为此,本文试图在归纳和评析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法律规定,并基于人保条款和英国伦敦协会保险条款的关系,适当参引英国海上保险的相关规定,阐述以下之个人观点。  
  一、人保一切险条款概述  
  1981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参照英国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1963年)的基础上,修订了人保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使之成为我国目前使用最广泛的国际货运保险条款。人保条款第一条“责任范围”将主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明确将“保险单上证明承保险别的条款”作为保险赔偿责任承担的依据。其一切险条款是当今最常见的格式,即源自1963年协会货物一切险条款(1/1/63 All Risks),具体表述为“一切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故通常认为人保一切险承保的是“任何外来原因(any external cause)但不包括除外责任(Exclusions),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或者损害风险”。可以看出,“一切险”条款涵盖了平安险、水渍险的承保范围,毫无疑问,它的承保范围最广,因此在实践中,我国大多数的货物运输都选择保障最大的“一切险”条款进行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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