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循环叫板”问题。“叫板理论”中的“循环叫板”是指当“叫板”者在“叫板”后遭遇被“叫板”者的反复或者持续甚至升级报复性侵害时,“叫板”者不应因此放弃“叫板”,应该及时、适时启动新一轮“叫板”程序,以将强势群体或者强势个体的嚣张气焰重拳压制下去。这就是所谓的“循环叫板”,它不是指“叫板”者“没完没了”、“纠缠闹缠”,而是因为“叫板”者权利遭遇二次侵害或者新型侵害时的一种“再叫板”。这种“循环叫板”的情况主要发生在熟人人际环境中,比如个体消费者与随机发生交易行为经营者之间属于陌生人际环境,通常不会发生类似报复性侵害,也就极少发生“循环叫板”行为。当然,在运用“循环叫板”规则时应当注意的是,“叫板”者必须有确切的证据表明原始的被“叫板”者确实实施了报复性侵害行为,因为在实践中经常有被“叫板”者使用暗中手段尽量避免“叫板”者发现的报复性侵害,所以,如果仅仅是基于推测而不是求证获取的信息,是不足以启动“循环叫板”程序的。
以上几个方面是“叫板理论”执行中的主要规则。但由于“叫板”不仅涉及到权利救济的法律问题,而且还涉及到人际关系处理等公关问题,甚至在一些大型“叫板”中还会涉及到舆论影响等社会问题,所以,在一些微观意义上的具体操作规则上,会因为人际关系的复杂性等诸多因素而需要选择适当的“叫板”技艺,以追求受到侵害的权利得到最终救济的行为目标。另一方面,“叫板”之具体规则的运用,也与“叫板”者的个体性格、能量、素质等主体因素关系密切,这更会使实践中的“叫板”情况之具体表现显得千差万别。
需要特别注意者,虽然“叫板”是一种权利的私力救济方式,它的出发点自应是正义的,性质上也是一种文明行为,是“叫板”者“与人为善”的一种维权手段,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尚有几个方面需要特别强调。一是在是否启动“叫板”程序上,应谨慎行事。必须确实有证据表明自己的权利受到来自强势群体或者强势个体的侵犯时,才能考虑是否选择“叫板”方式作为权利救济手段。否则,“叫板”者可能就会陷入“无理取闹”的人际评价旋涡。二是在“叫板”的行为实施过程中,应避免构成对他人的“反侵权”,也就是说,要依法、合理“叫板”,而不能借助“叫板”反过来再侵犯被“叫板”者的权利。如果事实上发生了此类情况,可能将会使“叫板”质量下降,收不到预期效果。三是“叫板”要在追求权利救济的同时,也要追求与被“叫板”者的和谐相处,而不应因此而产生久久不能抹去的“敌意”,要有一种“不打不成交”的“叫板”战略性思维。四是对于那些容忍心强的人、叫板力量对比明显不利的人、不擅长运用叫板技术和叫板规则的人、受客观环境影响在短期内不适合叫板的情况,“叫板”理论没有适用的余地,不发生效力,因为叫板是尽量以最低的成本去追求最好的结果,但如果对“叫板”做出预测分析之后,认为胜算不大,那么,则应该谨慎处之。五是当个人力量无法“叫板”但现实确有“叫板”必要时,或者尽管已经“叫板”但未能取得成功时,应该借助集体的力量(比如消费者协会)或者公权力寻求其他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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