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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与律师见证书之比较

法律意见书与律师见证书之比较


俞云鹤


【关键词】律师实务 法律意见书 律师见证书
【全文】
  我国律师在担任法律顾问和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业务活动中 , 愈来愈多地运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见证书 , 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然而 , 如何正确区别法律意见书和见证书 , 更好地发挥这两类律师业务文书的作用呢 ? 本文结合律师实务 , 将法律意见书与见证书作些比较 , 求教于律师同仁。
   一、 问题的提起
  为了在引进外资工作中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 , 广东、浙江、上海等省市人民政府近几年都相继规定 , 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 、章程应经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见证 。在实践中,见证律师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谈判阶段就已参与工作 , 并审查、修改合同、章程 , 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最后签约阶段 , 对已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的合同、章程进行见证 , 出具见证书。几年来 ,律师的这项涉外法律服务受到中外当事人的赞赏和支持。
  但是 , 有的律师认为,在引进外资工作中的上述律师业务,不应当称为 "“律师见证”, 只能归纳为“审查、修改合同 , 提出法律意见”。换言之, 律师出具的只能是法律意见书, 不应当出具见证书。这一观点 , 已经影响到一些地方立法机关和政府部门。上海市政府原来规定外商投资项目报批合同、章程 , “应有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签署并盖公章的见证书”, 现在改为“合同必须取得经批准的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见《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申请和审批程序的暂行办法》)。
  问题由此产生了:法律意见书和见证书应当怎样区别呢?律师在业务活动中应当怎样准确运用法律意见书和见证书呢 ?
  二、 法律意见书与见证书的联系
  法律意见书与见证书 , 顾名思义 , 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文书 。那么为什么在实践中会发生或者合二而一或者混淆不清的情况呢? 笔者认为, 是因为过多地强调了这两种法律文书的相互联系,而忽视了它们之间的基本区别。为说明问题,以下先来具体分析一下法律意见书与见证书的共同点。
  法律意见书与见证书的共同点是十分明显的,主要如下:
  1、性质相同。这两种法律文书都是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经过慎密调查核实,依照法律、法规制作出来的。换言之,它们都属于律师业务文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2、根据相同。法律意见书是律师针对某项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或法律文书的法律问题 , 依法提出的书面意见。见证书是律师针对某项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或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出具的证明文件。两者所根据的客观对象都是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或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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