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个错,则是老先生第二点主张,把《易经》的卦名爻辞视为“汉语汉字的成因”(原话如此),或“单音字”的起源;以为汉语是“单音语言”,全世界绝无仅有。有道是“无知者无畏”,完全不懂语言学常识(汉藏语系有多少种“单音”的亲属语言?),还忘了历史:到底是先有汉语,还是先有《易经》?先有《易经》,抑或先有汉字(甲骨文、钟鼎文)?这种错法,叫作次序颠倒或因果倒置。
最后一个错,可称“大胆假设”,亦即胡适博士那句脍炙人口的“大胆假设,细心求证”的前一半。如上文分析,老先生的求证略欠细心;其实,他的“大胆假设”先已出了毛病。理由如下,也是经大学问家阐明了的:
从前北大中文系有位王力先生,研究古汉语的权威。文革结束恢复高考招研究生,王先生给新生讲过几堂如何做学问的课,就反对“大胆假设”。当然,大胆加细心,是学者应有的品质。不大胆探索,便难有学术上的突破,而突破通常离不开细致的功夫。但是王先生指出,做研究有个顺序,先归纳,后演绎。而假设(有待证明的结论)须得自于归纳,处于归纳的末尾;不能倒过来,先做结论,再找例证。“大胆假设”如果不是基于充分占有资料的归纳,便极易落空,或误入歧途。上述老先生的三点“大胆想法”即是一例。实际上,爱因斯坦称道的科学实验,也是一个归纳、演绎,即从特殊到一般、再从一般到特殊,如此不断往复深入的认知过程。所以我觉得王先生讲的非常好。我们做研究写文章,将来各位毕业以后办案子、处理法律事务,都会碰上这假设放在哪个推理环节才能有效论证的问题。
以上五种舛误,都是现在屡见不鲜的。总结一下,大致有这样几条教训,我想不仅对人文社科,对法律人也是适用的。
首先,法律人应该读一点逻辑学。法律工作无论实务还是理论研究都十分强调语言的严谨,即逻辑统一。因此需要训练我们的逻辑思辨,培育一种良好的职业语言习惯,这样可少犯错误。
其次,凡论及语言尤其词源,最好查一下专著。一些术语的来历,像“人权”“民主”“宪政”,还有民法原则“公序良俗”之类,论者喜欢追溯到外国或古代文献比如罗马法里去。那自然是不错的。但要注意一点,语词的历史不等于观念的历史。一个词在今天的用法,和它在古汉语或用它转译的某些外国术语的原意,可能有差异。语词的外壳(文字记载)与它所负载的观念之间,也未必是一对一的关系;同样的观念可用不同的语词表示,反之亦然。刚才指出的老先生的舛误,归根结蒂是出于无知----不知中国古人自有一套术语,如墨家和荀子讲的“类”(种属关系)、“故”(条件)、“理”(规律),用于考察逻辑思维的基本范畴。也不知例如魏晋之际,刘徽作《九章算术注》十卷,“以演绎逻辑为主全面证明了《九章算术》的算法”(《辞海》刘徽条)。只是刘徽的演绎法体系或算法理论,未能发展出《几何原本》那样的严密的公理系统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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