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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法与法治的困境(上)——学术论说中常见的方法论错误

  我这儿再给诸位讲个笑话。解放初年,院系合并前,清华还有哲学系。大家响应党的号召学习辩证法,请了党内马列主义理论家艾思奇来做报告。当时哲学系的负责人兼文学院院长是金龙荪(岳霖)先生,中国现代分析哲学与逻辑学的一代宗师。艾思奇一上讲台先把形式逻辑骂一顿,学苏联,批它形而上学。批完,才开始讲辩证法。报告结束,金先生陪他走出会场,对他说:艾思奇同志啊,你骂了形式逻辑之后,所说的话完全符合形式逻辑,没一点错误。艾思奇道:有那样的怪事?张奚若先生在一旁扯金先生的衣服,让他别说了。金先生说:他的讲演确实逻辑性强,我在找错的思想指导下听讲,也没发现错误(参见刘培育,页9)。
  你们看,连批判形式逻辑也得符合形式逻辑。同理,若想论证《易经》造成“中华文化”欠缺逻辑思维,阻碍科学进步,那论证的方法先得过关,不可混淆了基础概念。这是最起码的要求。
  第三个错,是老先生批《易经》,在逻辑出发点上混同了两种性质各异的关系:听说欧几里德《几何原本》蕴含了西方近代科学的发展条件,就想当然把《易经》拿来比照,论证近代科学未能在中国兴起的原因。可是《易经》无论对“中华文化”有何影响,它同中国科学发展的关系,与《几何原本》同西方科学发展的关系,是没有任何类比的基础的。轻率地用《易经》说近代科学,跟欧几里德几何作对比(报告中还提及明末徐光启与利玛窦合作译《几何原本》),便违反了古人总结的一条逻辑法则:异类不比。墨子讲“言有三法”,即立论的标准和演绎的法式。后期墨家的代表作《墨经》发展了这一思想,进一步探讨了归纳法和类比法。“夫辞,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也者”。意谓论断须有根据、理由,并按照事物间的种属包含关系来推理(类比、归纳、演绎)和论证。“立辞而不明于其类,则必困矣”。性质非同类的事物,是不可随意比照、抽取结论(归纳)而自作主张的。
  顺便说一句,类似的“比较研究”在法学界比比皆是,几乎成了论文的定式。然而比较的对象若非同类,数字和结论就毫无意义。例如,统计中国的媒体侵权官司,与美国的新闻诽谤案作对比,藉此评价媒体的言论自由。可是两国的司法程序、侵权的认定标准和学说完全不同:中国是《民法通则》下的名誉权(含隐私保护)诉讼,不允许被告媒体直接以《宪法》条款(如言论自由)抗辩;美国媒体则主要依靠言论自由(包括新闻自由)抗辩,故而动辄形成宪法诉讼。这两类官司如果放一处研究,就要当心异类不比,不轻易给统计数字下结论。这个问题,我们下面还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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