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简评中国公司法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借鉴——日本同志社大学2005年2月公司法研讨会论文

  对于中国公司法律制度来讲,派生诉讼制度是一种高端的制度资源,或者说是稀缺的“公共产品”。如果不是现实公司运作中表现出大股东和管理层成员滥权的严重情况,制度的供给者不大可能最先考虑到在公司法中规定这一制度,更何况这一制度的设计面临种种的程序上的复杂问题。派生诉讼是中小股东基于与公司的利益连接而代表公司发动的诉讼,与这种制度可能发生的牵连因素有如下已经确立的制度和冲突关系:1.法定代表人制度;2.董事会被视为是公司的机关;3.监事会扮演的角色,派生诉讼提起前的公司内部的救济应当由董事会完成还是由监事会完成;4.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派生诉讼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其和监事会的关系如何协调;5.提起派生诉讼的股东的条件,如持股数量和持股时间的要求,通过继承、法院判决、受赠、析产等途径获取股份时是否具备提起派生诉讼的资格,同时持有股份的原则是默示原则还是明示原则等;6.公司本身在诉讼中的地位如何确立;7.派生诉讼的费用安排;8.当侵权人是公司的大股东时,胜诉利益的归属;9.集团诉讼推进的普通程序;10.在公司与相对人订有仲裁协议而公司怠于行使请求权时,中小股东可否对相对人提起派生诉讼,抑或提起派生仲裁;11.派生诉讼的和解条件和效力的规定;12.派生诉讼制度是一种特殊的诉讼制度,牵涉公司法民事诉讼法的关系。在案例并非是法律渊源的中国,构建派生诉讼制度必须在成文法上尽善尽美,以便使不同地区、不同级别的法院在受案、审理、裁判上能够依循统一的标准和规则。派生诉讼对法官素质的要求等。
  在中国的公司企业中,目前并没有形成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管理体制,公司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股东会讨论和决议,而总经理则主持公司的日常管理事务(不管公司的章程对总经理的授权是扩大还是限制,商界普遍接受已经是社会化了的“一长制”理念和习惯,即总经理是掌控公司的实权人物),董事会作为一个集体议事的机构实际只是扮演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总经理和公司的所有者会议——股东大会之间的沟通桥梁而已。总经理一般会是当然的董事,个别不担任董事的总经理在法律上承担与董事同样的责任与义务。公司法虽然赋予董事会一定的事权,但是制度之外的规则和公司运作习惯更看重总经理和股东会的权重,总经理往往是由大股东物色了人选然后由董事会任命。因此可以说,如果不是发生董事们的集体贪污、非正当的管理层收购(MBO)的事项,普通董事滥权损害公司利益的机会并不多。一般情况下,对公司实施利益掠夺行为的往往是大股东和总经理。所以,股东派生诉讼的对象也大多会指向大股东或者总经理,以及侵犯公司利益却不被公司起诉的第三人。
     一、关于立法的形式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