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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什么样的法律人?

  1、法律的技能。法治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法律操作的现代化,然而法律操作最活跃的因素是人。法律从创制到操作进而到实现的全过程,都离不开人因素的影响,如果培养的人才对法律学问的掌握不够到位或者说欠缺,那么这种操作过程定会出现“社会医生”草菅人命的情况。季卫东教授说:“在深厚学识的基础上娴熟于专业技术,以区别于实用技巧的工匠型专才(specialist)”。【9】波斯纳法官则强调法学院传授给学生的一切中,最重要的就是一种直感:什么是在传授这种教育之际许可的法律辩论的外部边界。(当然以后这种边界会变)所谓“像法律人那样思考”并不是指特殊分析能力的运用,而是大致意识到法律边缘地带有多少可塑性(它既不如同色拉西马克可能想象的那样是完全可塑的,也不像许多外行人认为的那样是刚性和预先确定的),以及论辩中支持或反对法律改变时允许采取的“劫机”。【10】因此,对一个合格的法律人而言,应当具有的技能首先是娴熟的专业技术与法律思维范式,以及法律人持有的直感。这种法律技能的求得,第一个步骤是认识法律,究竟法律是怎么一回事,再次是操作法律,再到法律精神的把握,这是法学教育培养人才的第一要件。
  2、法律的人品。法律追求的是正义、公平、秩序、效率的价值,那么法律人是正义的化身,即应具有法律的人品。只有了法律知识,断不能算作法律人才;一定要于法律学问之外,再具备有高尚的法律道德。所谓法律道德,不仅是研究法律的在执行律务时所应当注意的,在平时亦应当有道德的修养,第一点应当时守正不阿的精神,不徇情面不畏疆御,抱有不屈不挠的大无畏的精神。第二是有牺牲小己的精神,所谓牺牲小己,便是什么议案或法律,既经合法的手续以产生,那么无论如何应当牺牲个人的意见,来拥护这法案之实行,不应当固执成见,做出阳奉阴违的事来。【7】因而,法律教育应当通过潜移默化的宣传、示范和影响来使学生具备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精神品质。通过教育的作用使学生崇尚和信仰法律,当然并不意味着让学生做法律的奴隶,只会机械地照搬法律条文,而是让他们认同法律的权威,并通过自己的职业活动去维护法律秩序。让学生具有这种特有的人品,是让学生具备高尚的法律道德,不致因精通法律而危害社会,或成为社会秩序的破坏者。这是法学教育培养人才的又一要件。
  如果我们承认法律是一种对社会实际生活有用的价值体系,那就会对法学教育的目的有一个较为清醒的认识。不难看出,法学教育除法律技能的养成外,还包括法律人品的形成。因为法学不完全是关于法律的任何要求,而主要是探讨正义与权利的法的科学,这是法学的特质。【11】因此,前文中提及的诸多学者之论述,都没有从更深的层面上分析“法律教育培养什么样的人”,而是从表面上说培养法官、律师、法律研究者、社会管理者种种。法学院的知识之所以缺乏真正的市场力量是因为它没有改造生活的力量。【12】因而许多法学院的毕业生都没有从事法律相关的工作,而是去经商或者干别的行业。这样一来他们与诸多学者期望的目标相差千里,所以说法律教育培养法官等的提法本身就存在问题。笔者认为,法律教育的目的应当含有法律技能与法律人品的培养,而不应进行过多的描述,因为法律本属地方性知识,过多具体的设计倒会阻碍教育的发展。只要培养的法律人具有法律上的技能与人品,不管是否从事法律工作都应当认为是成功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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