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2003年国务院自行废止的收容遣送条例。尽管法学界不止一次上书全国人大,要求进行
宪法审查,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反应似乎再次证实了现行
宪法审查机制的不适当。
对于较有代表性的论文,见周永坤:“论
宪法基本权利的直接效力”,《中国法学》1997年第1期;专著可参见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
宪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Marbury v. Madison, 5 U.S. 137.
对于这一点,参见笔者的“认真对待
宪法——论宪政审查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中外法学》2003年第5期,第560-580页;“建立中国的法律规范审查制度——兼对修宪理论的一点探讨”,《战略与管理》2004年第2期,第61-69页。
载《宪法论文集》,第500-505页。
例如见潘念之、齐乃宽:“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问题”,《社会科学》1980年第1期。关于这次争论的有关文献,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资料室编:《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
见周伟:《
宪法基本权利司法救济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即使在2001年的“齐玉苓案”之后,各地法院仍没有受理
宪法诉讼(如被称为“
宪法平等权第一案”的“蒋韬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或在判决时并不采用
宪法条文作为判案依据(如涉及公务员体检标准是否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张先著诉安徽省芜湖市人事局”)。详见上书。
例如见段宏庆:“等待最高法院拆迁司法解释”,《财经》2004年第11期(6月5日),第104页。
一个例子是主张某个种族至上的种族歧视,在纳粹时期甚至产生了大规模迫害犹太人的悲剧。种族歧视之所以在今天仍有一定的市场,只是因为它能激起少数种族的优越感而已;一旦将“种族”分解为个体,种族主义作为一种“理论”在事实面前是不堪一击、毫无意义的。
载《宪法论文集》,第48-66页,第51页。本文在此且不论“人民”至少在1954年
宪法中是一个政治性词汇,标志着“敌我”之分,而从这个带有阶级局限性的政治概念到普遍“人权”的法律概念的演变本身也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见Lin Feng, Constitutional Law in China, Hong Kong: Sweet and Maxwell Asia (2000), pp. 12-14.
] 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即可说明阶级成分论的荒谬:作为个人,“工人”、“农民”或“人民”中任何阶级的一分子都可能会犯罪,可见“人民”当中未必每个人都是
宪法应该保护的“好人”,“人民”之外也未必全部是不值得
宪法保护的“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