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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民主权”到“人权”——中国宪法学研究模式的变迁


例如2003年国务院自行废止的收容遣送条例。尽管法学界不止一次上书全国人大,要求进行宪法审查,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反应似乎再次证实了现行宪法审查机制的不适当。

对于较有代表性的论文,见周永坤:“论宪法基本权利的直接效力”,《中国法学》1997年第1期;专著可参见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Marbury v. Madison, 5 U.S. 137.

对于这一点,参见笔者的“认真对待宪法——论宪政审查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中外法学》2003年第5期,第560-580页;“建立中国的法律规范审查制度——兼对修宪理论的一点探讨”,《战略与管理》2004年第2期,第61-69页。

载《宪法论文集》,第500-505页。

例如见潘念之、齐乃宽:“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问题”,《社会科学》1980年第1期。关于这次争论的有关文献,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资料室编:《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

见周伟:《宪法基本权利司法救济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即使在2001年的“齐玉苓案”之后,各地法院仍没有受理宪法诉讼(如被称为“宪法平等权第一案”的“蒋韬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或在判决时并不采用宪法条文作为判案依据(如涉及公务员体检标准是否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张先著诉安徽省芜湖市人事局”)。详见上书。

例如见段宏庆:“等待最高法院拆迁司法解释”,《财经》2004年第11期(6月5日),第104页。

一个例子是主张某个种族至上的种族歧视,在纳粹时期甚至产生了大规模迫害犹太人的悲剧。种族歧视之所以在今天仍有一定的市场,只是因为它能激起少数种族的优越感而已;一旦将“种族”分解为个体,种族主义作为一种“理论”在事实面前是不堪一击、毫无意义的。

载《宪法论文集》,第48-66页,第51页。本文在此且不论“人民”至少在1954年宪法中是一个政治性词汇,标志着“敌我”之分,而从这个带有阶级局限性的政治概念到普遍“人权”的法律概念的演变本身也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见Lin Feng, Constitutional Law in China, Hong Kong: Sweet and Maxwell Asia (2000), pp. 12-14.

] 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即可说明阶级成分论的荒谬:作为个人,“工人”、“农民”或“人民”中任何阶级的一分子都可能会犯罪,可见“人民”当中未必每个人都是宪法应该保护的“好人”,“人民”之外也未必全部是不值得宪法保护的“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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