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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民主权”到“人权”——中国宪法学研究模式的变迁

  方法论的个体主义(methodological individualism)是和整体主义(holism)相对的一种研究思路。整体主义强调事物的内在联系,并坚持整体——宇宙、社会或人体——是一不可分割并不可约化为其组成部分(如社会中的个人或人体中的器官)的有机体,否则就像“盲人摸象”那样割裂了事物之间的联系,破坏了有机体的本来面目。虽然整体主义思维有其一定的合理之处,但推到极端就可能导致危险的社会后果。[23] 个体主义虽然承认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但坚持整体是由相互联系的个体组成的,且只有被分解为更细小的组成部分并分析不同部分之间的联系才能获得认识;泛泛地谈论“整体”在理论上没有意义,在实践中则可能是危险的,因为它可能被用来支持一些本来在更细致的分析面前站不脚的观点。因此,凡是谈到宇宙,就不能不具体分析宇宙的组成部分;谈到社会或国家,就不能不把着眼点放在组成这些整体的众多个人;谈到人体,就只能深入到人体中去研究人的大脑组织、器官、循环系统等等,而不是抽象地谈“人”。把这些器官按一定方式组织到一起,你就获得了一个“人”;把众多的人通过某种经济、政治、道德与法律关系组合起来,你就构成了一个特定形态的“社会”。社会或国家并不是什么深不可测的神秘之物,它们无非就是处于特定社会关系的个人;忽略了个体,就不可能有意义地谈论国家、社会或人民。
  但在过去,“人民”、“国家”、“民族”、“社会”、“集体”这些整体概念被不假思索地接受了,而且被认为是代表了一种至高无上的利益,完全压倒了私人个体的任何权利或利益。由于宪法本身充斥着这些整体性概念,整体主义思维在宪法学领域中尤其严重。例如在一篇题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和实践”的论文中,作者引述了一个标准定义:“人民民主专政的主体是人民。在新中国成立时,人民包括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24] 这个定义将“人民”分解成几个“阶级”,但是“阶级”仍然一个整体概念,而不是具体的个人。我们今天不难看出这种唯成分论的荒谬之处,[25] 而“阶级斗争”在“文革”期间也给整个国家带来了一场空前浩劫。因此,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整体主义思维模式都将是灾难性的。也正因为此,2004年宪法修正案扩大了“统一战线”的覆盖范围。即便如此,如果我们的思维方式仍然停留在整体主义上,那么对“人民主权”的片面坚持恰恰将使我们忽视对具体个人权利的宪法保障。
  在这个方面,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体现了思维方式的根本转变。虽然“人权”也是普遍的,但是人权的立足点是具体的个人,而不是抽象的整体。作为人权的进一步体现,修正案还规定了“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且国家对私有财产或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必须“给予补偿”。时至今日,我们的着眼点已经从难以定义的“人民”逐步转移到实实在在的个人,从不可操作的“主权”转移到救济明确的法律权利。
  
  本文的目的并非是为了“厚今薄古”。1982年宪法制定于改革开放初期。近二十多年来,中国社会和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宪法学在理论、方法和关注焦点上发生相应的转变,应该说是理所应当的事情。况且本文并不意味着上述五个方面的转变已经完成——恰好相反,这种转变正在发生,其中有些方面才刚开始不久,且可能还会在今后遇到重重阻力。但不论如何,本文的基调确实是乐观的,因为笔者相信上述正在发生的转变对于作为科学的宪法学来说是一种进步。如果中国宪法学者今后能更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使命,在研究中自觉确立方法论的个体主义,如果中国宪法学能从广泛的比较研究中吸取更多的灵感和经验——不仅是宪政发达国家的经验,而且也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宪政转型过程中的经验,通过建立更完善的宪法审查制度,用制度化的途径去解决更多的实际问题,进而为宪法学研究提供更丰富的案例素材,并由此上升到更高的理论、方法和原则,那么中国宪法学也将和其它法律学科一样,建立起自己的实用—实证主义理论体系——“实用”,是因为宪法(学)不再是空洞的理论,而是解决实际社会问题的有用工具;“实证”,是因为它不再基于理论家的空想,而是建立在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行为学等一系列社会科学的基础上,建立在宪政普遍原理和本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坚实基础上。正是出于对这个科学大厦的憧憬,笔者怀着一种谨慎的乐观态度关注着中国宪法学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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