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作为一门科学,宪法学必须靠实际事例和具体数据而不是空头口号说明问题。实际案例是
宪法的生命,是建立中国宪法学体系的素材;没有它们,
宪法就成了不能兑现的空想,宪法学也就不可能真正起步,更不用说形成有价值的理论体系。当然,
宪法案例的缺失并不是中国宪法学者的过错——如上所述,由于现行的
宪法实施机制不够完善,
宪法未能完全进入诉讼领域,因而目前只存在少数具有
宪法意义的“事例”,还不存在可以作为宪法学素材的
宪法“案例”。在这个意义上,目前中国宪法学发展的主要障碍在于宪政实践的缺失。但无论如何,中国宪法学目前所需要不是更多的理论,而是更多的实例——宪政制度在解决实际问题过程中产生的活生生的实例。
值得称道的是,近年来已有少数学者和学生在这方面做出了可贵的尝试。[20] 通过将实际生活中遭遇的事例带入诉讼过程,中国的
宪法事例正在逐步成为
宪法案例。当然,这个过程目前才刚刚开始,且在实践过程中遇到了相当大的阻力。[21] 但我们似乎还是有理由采取一种相对乐观的态度,相信今后会有更多的学者、学生和公民参与
宪法诉讼。在更广的范围内,公民在实际生活中运用
宪法的意识正在不断提高。例如在2003年发生的“孙志刚事件”引起了全国性反响,其中更有多名学者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其依据
宪法和《
立法法》的有关授权撤消国务院的《收容遣送管理条例》。在波及全国各地的城市拆迁和土地征用过程中,也发生过数起公民诉诸
宪法保护自己权益的事件。[22] 如果具备合理的
宪法审查制度,这些
宪法事例完全可能转化为意义重大的
宪法判例。
五、 从整体主义到个体主义——完成方法论的根本转变
让我们回到本文的标题:从“人民主权”到“人权”的历史进程。首先应该澄清的是,笔者并不反对“主权”这个概念。尽管随着区域整合和民族国家的衰微,“主权”概念在越来越多的地区都失去了魅力,但它完全可能在今后仍然是一个有用的国际法概念。况且“人民主权”原则仍然是现行
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民主原则在中国的一种表述。问题不在于“人民主权”这个概念本身,而是在于这个概念所体现的方法论和思维模式。无论是“人民”还是“主权”都是不可分割的大整体,因而反映了一种整体主义的思维方式。“人权”则虽然也是普遍的,但其立足点在于一个个具体的个人,因而代表着一种个体主义的思维方式。笔者认为,从宏观的“人民”到微观的“个人”、从抽象的“主权”到具体的“人权”,2004年的
宪法修正案事实上代表着一种方法论的根本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