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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民主权”到“人权”——中国宪法学研究模式的变迁

  尽管宪法实施问题早在1954年宪法制定过程中就曾被提出,并在1982年宪法制定过程中被再次提出,但这个关键问题在那个时期并没有受到充分重视。从1990年代后期开始,国内宪法学者开始比较系统地关注宪法实施的机制。[15] 西方国家的司法审查制度开始引起广泛的兴趣。原来鲜为人知的“马伯里诉麦迪逊”,[16] 现在已成为家喻户晓的经典故事。在每次宪法学年会上,宪法实施机制都是热门的讨论主题,且可以说只要这个问题不解决,它就将一直成为宪法学者和社会关注的焦点。目前,有关宪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在理论上的论证已经基本完成,研究的焦点逐步转向如何在中国现行宪法框架下建立有效且可行的行宪机制。[17] 探讨并建立某种切实可行的宪法实施机制,使宪法对约束政府行为和保障个人权利发挥实际的法律效力,已经成为中国宪法学者的共同使命。
  
  四、  从抽象原则到具体问题——让宪法走到人民的生活中去
  和所有法律一样,宪法是为了解决社会实际问题而产生的。归根到底,宪法并不是学者的法,而是人民的法——是人民为了保障自己的根本利益而制定的基本法。既然如此,宪法学的出发点应该是在解决实际问题过程中产生的具体案例,而不是学者单凭宪法条文加上自己的想象创造出来的抽象原则。这当然不是说抽象原则就不重要——众多案例积累起来必然将归纳出解决同类问题的共同原则,而是说宪法学仅停留在原则上是远远不够的。不错,我们需要避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短视,但同时也不能只满足于模糊一片的“森林”,而失去了活生生的“树木”,因为这种没有“树木”的“森林”其实只是想象者头脑中的一种虚幻。在宪法学研究中,失去“树木”或许比失去“森林”更加危险,因为后者只是一种缺乏理论深度的就事论事,而前者则可能使宪法因脱离其赖以生存的社会土壤而完全丧失意义。然而,由于宪法和其它法律相比包含更多的抽象原则,宪法学研究尤其容易落入“只见森林、不见树木”的陷阱。
  在八十年代初期发表的《宪法学论文集》中,几乎所有文章都是谈论大的宪法原则问题,譬如“宪法修改草案的基本精神”、“论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宪法与精神文明”、“社会主义制宪经验的科学总结”、“论民主集中制”、“论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等等,而没有一篇是关于个案分析。其中有少数关于具体论题的题目,如“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的立法权”,[18] 也仅限于理论原则的探讨。当然,一旦涉及相对具体的问题,宪法学讨论还是有针对性的。例如在八十年代初期就发生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学术争论,从中产生了不少言之有物的文章。[19] 但即使这些讨论也大都限于理论原则,而没有任何个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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