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
宪法实施问题早在1954年
宪法制定过程中就曾被提出,并在1982年
宪法制定过程中被再次提出,但这个关键问题在那个时期并没有受到充分重视。从1990年代后期开始,国内宪法学者开始比较系统地关注宪法实施的机制。[15] 西方国家的司法审查制度开始引起广泛的兴趣。原来鲜为人知的“马伯里诉麦迪逊”,[16] 现在已成为家喻户晓的经典故事。在每次宪法学年会上,
宪法实施机制都是热门的讨论主题,且可以说只要这个问题不解决,它就将一直成为宪法学者和社会关注的焦点。目前,有关
宪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在理论上的论证已经基本完成,研究的焦点逐步转向如何在中国现行
宪法框架下建立有效且可行的行宪机制。[17] 探讨并建立某种切实可行的
宪法实施机制,使
宪法对约束政府行为和保障个人权利发挥实际的法律效力,已经成为中国宪法学者的共同使命。
四、 从抽象原则到具体问题——让
宪法走到人民的生活中去
和所有法律一样,
宪法是为了解决社会实际问题而产生的。归根到底,
宪法并不是学者的法,而是人民的法——是人民为了保障自己的根本利益而制定的基本法。既然如此,宪法学的出发点应该是在解决实际问题过程中产生的具体案例,而不是学者单凭
宪法条文加上自己的想象创造出来的抽象原则。这当然不是说抽象原则就不重要——众多案例积累起来必然将归纳出解决同类问题的共同原则,而是说宪法学仅停留在原则上是远远不够的。不错,我们需要避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短视,但同时也不能只满足于模糊一片的“森林”,而失去了活生生的“树木”,因为这种没有“树木”的“森林”其实只是想象者头脑中的一种虚幻。在宪法学研究中,失去“树木”或许比失去“森林”更加危险,因为后者只是一种缺乏理论深度的就事论事,而前者则可能使
宪法因脱离其赖以生存的社会土壤而完全丧失意义。然而,由于
宪法和其它法律相比包含更多的抽象原则,宪法学研究尤其容易落入“只见森林、不见树木”的陷阱。
在八十年代初期发表的《宪法学论文集》中,几乎所有文章都是谈论大的
宪法原则问题,譬如“
宪法修改草案的基本精神”、“论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宪法与精神文明”、“社会主义制宪经验的科学总结”、“论民主集中制”、“论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等等,而没有一篇是关于个案分析。其中有少数关于具体论题的题目,如“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的立法权”,[18] 也仅限于理论原则的探讨。当然,一旦涉及相对具体的问题,宪法学讨论还是有针对性的。例如在八十年代初期就发生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学术争论,从中产生了不少言之有物的文章。[19] 但即使这些讨论也大都限于理论原则,而没有任何个案分析。